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1 / 2)

一、多式聯運合同的含義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兩個以上的承運人采用不同的運輸方式將旅客或貨物運輸到目的地的合同,因而也稱混合運輸合同。多式聯運合同區別於單式聯運合同。它的運輸方式兩種以上。以運輸對象為標準,多式聯運合同又可分為旅客聯運合同和貨物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區別一般運輸合同的特征是:

第一,多式聯運合同中承運人必須采用兩種以上的運送方式如采用公路與水路、鐵路與公路、航空與公路等聯運方式將旅客或貨物送達目的地,如果以同一運輸方式分兩段或多段進行運輸,就屬單式聯運或者一般相繼運輸,而不是多式聯運。

第二,多式聯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在多式聯運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為旅客或托運人,另一方當事人為依法成立、並專門從事多式聯運經營業務的多式聯運經營人。多式聯運雖有兩個以上的承運人,運輸方式也為兩種以上,但作為多式聯運合同的一方主體的,並不是多個承運人,參與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僅是與多式聯運經營人存在一定關係的人,他們間的關係為內部關係。多式聯運經營人作為運輸合同的一方主體,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對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的運輸活動進行總體的安排、組織、調度,並承擔各區段承運人的運輸責任。

第三,多式聯運合同的旅客或托運人一次交費並使用同一運輸憑證。旅客或托運人隻與多式聯運經營人訂立合同,並一次交付運輸費用,並從多式聯運經營人處取得運輸憑證。而不向參與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交付費用和取得運輸憑證,在托運貨物轉運或者旅客換乘時,不再另行交費和辦理運輸手續。

二、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義務

(一)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義務

在多式聯運經營關係中,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旅客或托運人間是合同關係,按《合同法》第31了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這一層關係是合同關係。另外,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各區段的承運人間有內部的約定關係,內部關係不影響外部的合同關係。

(二)多式聯運經營人有簽發多式聯運單據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319條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此單據是證明已收到貨物並保證據此交付貨物的單證,也是多式聯運合同的證明,表明托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多式聯運單據既是收到貨物的憑證,又是提取貨物的憑證,是證明持有人擁有承運貨物的所有權的一種憑證式有價證券。多式聯運單據可分為可轉讓單據和不可轉讓單據。可轉讓單據是指持單人可以將單據轉讓給他人,他人據此可以收取承運貨物的單據。可轉讓單據又分為無記名單據或記名單據,依不同的方式轉讓,即以交付方式或背書方式轉讓。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具有流通證券的性質。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指持單據人不能將單據轉讓給他人,隻能自己據此提取承運貨物的單據,一般有“禁止背書轉讓”的字樣,且多為記名式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