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注冊商標轉讓合同(1 / 3)

一、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的含義和特征

注冊商標的轉讓(簡稱商標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權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客觀情況,依法將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注冊商標轉讓一旦成立,注冊商標轉讓人即失去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受讓人獲得商標專用權,取而代之成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轉讓權是商標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從商標專用權中派生出來的商標權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因為注冊商標可以轉讓,所以,注冊商標轉讓成為商標權人實現其注冊商標經濟價值的方式之一,從而也成為商標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一種途徑。注冊商標轉讓分為繼承轉讓和契約轉讓。注冊商標的繼承轉讓是指因原商標注冊人死亡,按照法律規定由其合法繼承人取得所遺留的商標專用權的商標轉讓形式。契約轉讓也稱為合同轉讓,其是指注冊商標權人通過合同的方式處分商標的所有權的轉讓形式。實踐中注冊商標轉讓,最為常見的轉讓形式是商標的合同轉讓,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標買賣。

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簡稱商標轉讓合同),是指注冊商標權人和注冊商標的受讓人之間基於注冊商標的轉讓而訂立的協議。在注冊商標轉讓合同中出讓注冊商標的一方是商標轉讓人,通過轉讓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一方是受讓人。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商標轉讓合同屬於無名合同。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民法適用原則,實踐中,關於商標轉讓合同主要適用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在商標法沒有明文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現行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轉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商標轉讓合同的主體具有限製性

商標合同的主體,無論是商標轉讓人,還是受讓人,其均應符合商標法關於商標權主體資格的要求。我國商標法第4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此規定表明,在我國注冊商標的申請人和使用者應當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也包括服務行業的經營者)。注冊商標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是注冊商標權人,其擁有該商標的所有權,可以通過合同轉讓商標。注冊商標的受讓人必須符合商標法關於注冊商標使用者的條件,才可以通過受讓獲得注冊商標。即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另外,我國商標法還規定,如果轉讓的商標屬於藥品或者煙草製品等屬於強製注冊範圍內的商標,則受讓人除應具備以上條件外,還應提供其所屬的商品生產主管機關的證明。

(二)商標轉讓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

注冊商標轉讓屬於知識財產權的轉讓,通過轉讓原商標注冊人失去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受讓人即獲得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成為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就其實質而言,商標轉讓是商標權人通過合同將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給了受讓人。關於商標權人轉讓商標的範圍,理論上有兩種原則,一是連同轉讓原則,即商標權人在轉讓商標時必須對其所擁有的商標連同企業(營業)一起轉讓,不能僅就商標轉讓而不轉讓企業;一種是自由轉讓原則,即商標權人轉讓商標是否連同企業一起轉讓由商標權人自己決定。我國商標法對此沒有做出特別的規定,實踐中由商標權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充分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為了使不同廠家的產品有所區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1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並辦理轉讓。商標法第25條還規定,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