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險合同的含義和分類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含義
財產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特定的財產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以財產或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簽訂合同,並繳納保險費用的人。
保險人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人。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
財產保險合同的種類很多,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把財產保險合同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因此,財產保險合同具有多樣性和廣泛性。
(1)依照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和涉外財產保險合同。
(2)依照保險標的形態可分為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和無形財產保險合同。
(3)依照保險合同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狹義的,指存在於固定地點、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農業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訂立
1.財產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1)投保人的要約,亦稱“要保”。財產保險合同屬於標準化合同,為了便於迅速高效地開展各項保險業務,保險人事先擬訂並印製好各種保險單證,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投保申請,索取投保單,在認可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如實、完整地填寫好投保單,並將投保單交付給保險人,即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麵要約。
(2)保險人的承諾,亦稱“承保”。保險人收到投保人交付的投保單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保險條件並在投保單上簽章表示同意即為保險人的承諾。
《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以後,保險人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並要求投保人及時交納保險費。”
2.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1)投保人及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保險標的;
(3)保險金額;
(4)保險責任和免除責任;
(5)保險期限;
(6)保險費;
(7)賠償辦法;
(8)訂立合同的時間。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1)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2)維護保險標的財產安全的義務。投保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麵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財產安全。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4)避免擴大損失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投保人為此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5)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以便於保險人及時調查取證而確定責任。
(6)索賠舉證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7)協助義務。在保險人依據合同對保險財產進行查驗、或者在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核實損害、查實證據以及進行抗辯時,投保人應當對保險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2.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賠償金的義務。保險人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