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經濟學的重要假設:人是理性的(1 / 3)

話說猴年馬月,一個物理學家、一個化學家和一個經濟學家一起乘船出遊,結果船隻失事漂流到一個孤島上。大家都饑腸轆轆。這時海麵上漂來一個罐頭盒,大家就開始想方設法要打開它。物理學家說:“我們可用堅硬的岩石砸開它。”化學家說:“我們可以生火加熱罐頭,使它膨脹以至於破裂。”最後,經濟學家慢條斯理地說:“你們的方法太複雜了,假設有一把開罐頭的起子,我們就可以輕鬆撬開它……”

這當然是一個嘲諷經濟學家的笑話。不過,幽默也正來自於現實生活。的確,經濟學家的思維模式常常是從假設出發。盡管這些假設不一定符合現實,但很多時候卻成功地解釋了紛繁複雜的經濟和社會現象。在經濟學家所有的假設中,“理性人”可謂首當其衝。

經濟學家通常假定人是理性的。

當經濟學家說一個人是“理性”的,通常是想表達如下兩層意思:(1)這個人在行事的方法上是理性的,即他的選擇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並非出於情緒、偏見或者習慣(甚至不是出於道德);(2)這個人知道其行為的後果,並且總是追求最有利於其自身的後果。事實上,“理性人”正是為了追求最有利於其自身的後果,才對其選擇做出了深思熟慮的考量。

許多針對主流經濟學的批判意見,都集中在這個“理性人”假設上。他們的批判有一定的道理,因為人們的的確確有一些非理性的行為。有很多人因為一時的激情、衝動而幹下傻事;也有很多人因為對事情的思慮不周而功敗垂成。但是,就絕大多數情況而言,人們的行為選擇中確實有著理性計算。甚至一些看來不理性的行為,可能也存在理性算計的基礎。下麵是一些例子。

違法犯罪行為中的理性

很多時候,人們認為違法和犯罪行為是非理性的。的確,有些違法和犯罪行為是非理性的,比如衝動殺人。但更多的違法犯罪行為可能是理性算計的結果。有一次,我看見電視上節目主持人采訪一個疑犯,該疑犯來自內地某省,有前科,出獄後到廣州再度行凶搶劫。主持人問:“出獄後怎麼又想到廣州來搶劫?”答:“找不到工作,沒錢生活,隻有搶。反正都可能被抓,在窮的地方搶不如到富的地方搶。”疑犯曾認真考慮其搶劫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這樣的回答能說其搶劫行為是非理性的嗎?

2005年7月14日的《南方周末》曾刊登一篇《阿星的內心掙紮》,講了一個青年阿星殺人犯罪的心理。而另一篇網絡評論則寫道:“…一個從大山深處走出來的貧困青年阿星……何以淪落成為一個殺人罪犯,從而走到了生命的終點?他說:‘窮,我可以忍受,隻要別人待我好點。’他又說:‘四個月沒有休息過一天,但隻曠工一次就被開除了。如果不是每天工作12小時,如果一個月能休息一天,如果我的工錢再少許多一點,我絕不會走這條路。’他想如果選擇忍耐,一個月辛辛苦苦隻能掙幾百元錢;但搶劫,隻要得手一次就可有幾千乃至上萬的收入。這在經濟學上叫‘機會成本’,機會成本越高,忍耐的可能性就越小。阿星也知道被抓後可能會被槍斃,但他說:‘隻要能給家裏的人留下一筆錢,使父母的日子好一點,我願意死。’他是個孝子,他愛他的父母、弟妹,為了他們的生活能好一點,他並不懼怕死,他說他的同夥都有這種想法。”

事實上,在20世紀60年代,經濟學家貝克爾(Gary S。Becker,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就對罪與罰進行了經濟分析。他認為,犯罪行為是罪犯對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體現為被抓獲的概率和刑罰的嚴重度)進行評估之後的結果。這一思想對後來的社會防止犯罪的公共政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芝加哥的另一位經濟學新秀列維特(Steven D。Levitt,2003年克拉克獎得主)對黑社會組織的研究也是很好的例子。黑社會組織與公司組織一樣,隻有頂層的“大哥”才有巨大的收益;在組織底層的小弟收入非常的微薄,而且經常麵臨仆街的危險;即使是黑幫的中層頭目,也收入不多。那麼,一些青年為什麼還要加入這種收入低、風險大的組織呢?豈不是很不理性?列維特通過黑幫的財務記錄發現,這些人從事黑社會往往是生活所迫,因為無法正常生存下去,所以寄希望於在黑社會組織中得到晉升(黑社會中的晉升速度比其他的組織要快,因為黑社會成員死亡概率高,職位很快就可以空缺出來。)以改變生活狀態。

當然,犯罪本身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不過,我們這裏不打算岔開題目去討論社會本身的問題對犯罪行為起到了什麼作用,或者要怎樣去改造這個社會(誠然,建設更和諧的社會本身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在此我們隻是用這些例子來說明,一些看似非理性的行為(即使像犯罪這樣的通常被認為是非理性的行為),一旦了解到個體麵臨的行為約束條件,就會發現它們原來也常常是理性選擇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