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腐敗形成的角度看,黨員幹部的行為從正常行為發展到違背黨紀國法的腐敗行為一般要經曆三個階段:一是產生腐敗的動機和存在腐敗的機會。產生腐敗的動機意味著在價值觀念上已經突破了思想道德防線的約束,從不願腐敗轉向想要去腐敗,這時候會出現行為渙散、紀律約束淡化等行為傾向,出現可能腐敗的征兆。存在腐敗的機會主要是指在某些領域或工作事項上,存在較大的經濟利益支配權,但又缺乏完善的製度約束,有利用製度缺陷據公為私的機會。二是出現腐敗苗頭性問題、工作作風問題,存在工作失誤和偏差等。如收取小數額的回扣、好處費、活動費,以及脫離群眾,獨斷專行,發生工作失誤和偏差等。這時候的問題基本上還屬於腐敗的萌芽狀態,迷戀於一點點“小恩小惠”,產生諸如“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行為特征,但又總能為自己的行為作出某種“合理的”辯解,因此習以為常,心安理得。三是輕微違規違紀,利用權力牟取私利等。在這一階段的行為其特征是已不再滿足於所謂的“工作小節”,而是遊走於黨紀國法的邊緣地帶,在黨政紀的邊緣上“打擦邊球”,或者變相接受貴重禮品和禮金等。行為離黨政紀的處理隻一線之隔,可不予處分或可免予處分等,再稍有發展就進入黨紀國法處理的範圍。
上述三個階段是一個累積的量變過程,每一個階段的嚴重程度是遞增的,但都尚未達到嚴重違背黨紀國法的程度。而現行的製度安排偏重於事後的治理,也就是在經曆了第三個階段,行為觸犯了黨紀國法以後,適用黨紀國法來治理。因此紀律處分和法律懲處是一種懲罰性治理,而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保護性治理。警示訓誡防線的意義就在於針對上述量變過程,在每一個階段設置了相應的製度屏障,通過層層設防,避免問題發展累積進入更嚴重的階段並超越第三個階段。在整個過程,警示訓誡防線都具有保護挽救黨員幹部的功能。就每一個階段的生成機理而言,第一個階段采取警示提醒的製度安排,以消除黨員幹部想要腐敗的動機,立足於杜絕腐敗行為的發生,使黨員幹部在思想認識上完全回歸正確的思想道德觀念,依法依紀執政。第二個階段采取誡勉督導的製度安排,對一些腐敗苗頭性問題,通過誡勉督促予以修正,把小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把錯誤解決在“量變”過程中。這樣,盡量做到多數不犯錯誤,犯了錯誤的能及時得到糾正,避免給黨、國家、人民造成嚴重損害。第三個階段采取責令糾錯的製度安排,強製糾正輕微違規違紀行為,避免問題升級,最大限度地減少因腐敗行為對黨和國家所造成的損害,對黨員幹部個人而言,促使其及時迷途知返,使個人仍有機會回歸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以,警示訓誡防線可以有效保護挽救黨員幹部,是對黨紀國法防線的重要補充,也是完善黨員幹部管理製度的一項創造性實踐。
(三)警示訓誡防線保護挽救功能的正確界限
警示訓誡防線具有保護挽救黨員幹部的功能,但這裏的保護和挽救是通過避免和消除錯誤行為,防止一般性的腐敗行為發展成嚴重的腐敗問題而實現的。所以,在看待與運用警示訓誡防線的保護挽救功能時,應注意嚴格把握政策界限,正確發揮警示訓誡防線的保護挽救功能。
(1)保護挽救功能的運用要密切配合警示訓誡防線的三項製度,保護和挽救要嚴格限定在行為發展的上述三個階段。不能不區分情況,濫用警示訓誡防線的保護挽救功能。
(2)要正確判斷黨員幹部行為的性質,對於嚴重違紀違法的,必須依黨紀政紀和國法嚴肅處理,不能以警示訓誡防線代替黨紀國法防線,把警示訓誡防線的保護挽救功能絕對化。
(3)保護挽救不是遷就,警示訓誡防線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說話,以道理服人。不能忽視客觀事實,更不能主觀臆斷,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無中生有,“主觀猜測,無限上綱”。所以,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或者對已經發現的問題,及時適用警示訓誡防線絕不是走漏消息、“打草驚蛇”,要把適用警示訓誡和案件調查嚴格區分開來,警示訓誡防線並不是一個前置處理程序。
(4)對於按黨紀政紀可不予處分或可免予處分的黨員幹部,要從保護挽救黨員幹部的角度,從黨的事業的長遠利益的角度出發,慎用黨紀政紀處理;要注意保護黨員幹部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允許黨員幹部犯錯誤,也允許黨員幹部改正錯誤,充分發揮警示訓誡防線的保護挽救功能,加強黨的執政能力治黨水平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