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西周德性主義經濟倫理不同的是,秦人所崇尚的則是功利主義經濟倫理。功利主義經濟倫理的產生和發展,與秦選擇法家文化有關,根源於秦人試圖通過重農尚武,以求富國強兵統一天下的目的。功利主義經濟倫理的形成,對於德性主義經濟倫理是一種辯證的否定。
@@@一、萌發於先秦的傳統義利觀
把握功利主義經濟倫理,必須對中國傳統義利觀特別是先秦時期的義利觀有一個正確的理解。
中國傳統“義利觀”強調重義輕利,但這並不妨礙其中所蘊含的功利主義思想。人類社會最具普遍意義的基本利益是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的獲取與分配涉及倫理道德。經濟利益與倫理道德的關係是經濟倫理的核心,古代社會如此,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也是同樣。中國的“義利觀”和西方的“私利”與“公益”關係等都是這一關係的集中體現。傳統的功利主義經濟倫理是在德性倫理基礎上產生的,其產生又對傳統德性倫理形成了嚴峻的挑戰。
研究傳統“義利觀”,有必要從其發端的多元性入手,這是基礎和前提。應當清楚的是,人們往往把“傳統”簡單地理解為古代的、以往的事物,這實際上是一個理論誤區。正確的認識是:所謂“傳統”並非僅指“以往的”事物,而是以往延續至今、且在今天還有生命力的東西,並蘊含不斷補充又不斷淘汰的含義,即傳統是個不斷發展的過程。不僅如此,中華文化的多元、多維、多層次性,也決定了“傳統”的非單一性。例如中國既有重人文、重入世的儒家傳統;也有重感應、重修煉的道家傳統;有注重人倫關係的整體性倫理道德,也有重個人修養心性的道德傳統;有強調社會秩序否定個人利益的價值體係,也有注重以個體存在為基點的“修、齊、治、平”的傳統理念;還有“以佛修心、以道養身、以儒範行”的兼容並蓄。總之,中華文化傳統是多層麵、多元化交彙重合的複雜係統,各種要素對立統一、滲透汲取,這也正是中華文化博大精深、綿延數千年的強勁生命力之所在,對此絕不能簡單化、絕對化。
搞清“利”的真切含義與應用是準確認識中國傳統經濟倫理的關鍵所在。中國傳統經濟倫理觀念的核心是“義利觀”。一般認為“利”即物質利益,“義”就是倫理規範。其實“義”還有其他解釋或連用,“利”也十分複雜。特別是從文獻考據學和語義解釋學的視角,結合曆史事實和思想文化特性對“利”進行深入的範疇研究,成為原創性科研工作的基礎。
“利”字最早出現於甲骨文、金文之中,是會意字,以刀割禾,意為收獲。中國古代經濟以農業為主,禾為重要收獲物。收獲為利,引申出獲利、利益、有利、順利等,還含有順和物性、宜利功用等意,主要泛指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刃禾”又有鋒利、銳利的意思,《說文解字》主要持此說,至今還有利器、利刃等用例,此外還有其他延伸和發展的用法。泛指利益的字義隨著時代的發展並無大的變化,而具體用例則呈現出對“利”的內容、含義、範圍、相對性、著重點等的差異,體現出對利益的獲取方式、分配原則、道德準則、倫理規範等價值評判的區別。一般說來,“利”與“弊”、“害”等相對時往往受到肯定,如“興利除弊”、“利害關係”;而“利”與“義”、“德”等相對時則往往多被否定。當然,這種“相對”並非絕對的對立,而是說明二者的並立關係或者聯係,這也是中國思想文化範疇的特征。在特定的連用如“大利”“小利”、“公利”“私利”、“專利”“共利”等等之時,雖都是談“利”,卻寓有程度或性質不同的道德判斷,甚至可以說對“利”的認識本身就是經濟倫理觀念最本質的顯示標識。“義利觀”的差異,反映出經濟思想中不同的經濟倫理和道德傾向,其曆史演化則標示出經濟倫理觀念的時代變遷軌跡。
中國傳統的“義利觀”發端於先秦時代,但當時的諸子百家對“義”“利”的認識卻呈現出多元性。如《易·乾·文言》雲:“利者,義之和也。……利物足以和義。”唐孔穎達注疏為:“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又說:“‘利物足以和義’者,言君子利益萬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於義,法天之利也。”這裏的“利”,是指順和物性,各得其宜,但更多的還是指利益、有利。又如《易·係辭下》雲:“以利天下。”“天下之利”自然是“公利”。再細分,又有“利國”與“利民”之不同,如《左傳·文公十三年》記“邾文公卜遷於繹”,國君以利民為利,備受儒家推崇。因而也出現了反對專利的思想,如:“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載也,而或專之,其害多矣。”(《國語·周語上》)與此相反,也有主張專利的論點,如《公羊傳·莊公十九年》雲:“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禮記·儒行》雲:“苟利國家,不求富貴。”意即隻要顧了國家“公利”,可以不惜犧牲國民的利益。因為“公利”往往被認為就是“義”。而先秦的“義利觀”大抵是以“義”為本的,據《左傳·昭公十年》所雲:“義,利之本也。”《國語·晉語一》亦雲:“義以生利。”總之,先秦時期的“義”與“利”並不是絕對對立的,不過“義”與“利”有主次之分。
先秦時期代表性的“義利觀”分別有儒家宗師孔子“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論語·裏仁》)和“以義取利”的主張;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何必曰利”以及“故者以利為本”(《孟子·離婁下》)的主張;荀子“先義而後利”的主張(《荀子·王霸》)。有墨家墨子“兼相愛,交相利”(《墨子·兼愛中》)的主張。有道家老子“絕聖棄智,民利百倍”(《老子》第19章)的主張。有法家肯定生民欲“利”的觀點。鑒於在第二章中對先秦諸子百家“義利之辨”要做專門分析,故這裏對此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