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時期,漕運得到了巨大的發展,無論是運輸規模還是運輸範圍,都遠過於前代。其中東南地區的漕運,在唐代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增長,成為北宋王朝立國的重要基石和生命線。為了確保東南漕運的暢通,宋政府實行了許多製度和措施。其中,以宋初至崇寧時的“轉般法”和崇寧以後的“直達法”最為關鍵。其發展變化直接關係著東南漕運的盛衰。
一 轉般法的淵源
北宋在東南實行的漕運轉般法,從形式上講,是指東南六路(江南東、西路,淮南,兩浙和荊湖南、北路)漕物運至淮南,再由汴河漕船轉運京師,即轉遞運輸,故名“轉般”。其實,這種運輸形式前代已經出現。
自隋代運河建成後,東南物資就已源源不斷地通過運河漕運北方。但由於航線過長,所經河道差異較大,出現了許多影響行船的問題,使漕運受到阻滯。唐玄宗時,裴耀卿針對以上問題,吸取了隋代沿黃河一線設倉,“轉相灌注”的經驗,建議變更長運,於河口、洛口置倉,“使江南之舟不入黃河,黃河之舟不入洛口”,加上洛陽至長安諸倉,“節級轉運,水通則舟行,水淺則寓於倉以待,則舟無停留,而物不耗矣”。裴氏之議適應不同水路狀況,以分段轉運的辦法解決阻滯現象,較為便利可行,因而被唐政府采用。
到劉晏主持漕運時,進而規定了“江淮之道,各自置船,淮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的製度,以便使“水之曲折,各自便習,其操舟者所以無傾覆之患”。可見轉般運輸法,是從解決運河各段載航差異的矛盾中產生的。為了保證漕運量的穩定,劉晏又在淮南諸道列置巡院,及時掌握各地收成和物價情況,於豐稔地區增糴,在歉收之地少征,又具有一定平衡物價的作用。總之,唐人成功的措施和經驗,對北宋轉般法有直接的影響。
二 北宋轉般法的形成和發展
根據宋人的記載,北宋的轉般法大致有三個方麵的內容,比唐代複雜而健全。1.東南六路上供物資經淮南轉般倉中轉,由汴河漕船運達汴京。即“東南諸路斛鬥自江湖起綱至於淮甸,以及真揚楚泗建置轉船倉七所,聚畜糧儲,複自楚泗置汴綱般運上京”。2.主管東南漕運的發運司,在江淮等地糴米儲積,當某路無法按時完成上供額時,以儲米代為上供。“州縣告歉,則折納上等優劣[價錢],謂之‘額斛’,計本年最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3.六路漕船從淮南載鹽歸本路,賣鹽息錢充本路經費,使各路漕運得以補貼。即回舟“複以通泰載為諸路漕司經費”。這是北宋在前代的基礎上逐漸發展形成的。
宋初,疏通了汴河與淮南的聯係,淮南之物得以北運。淮南運河堰埭頗多,漕舟至此,乃分段轉般遞運,將貨物集中到楚州和泗州,再從這兩地轉入汴河。楚、泗二州位於淮南運河與淮、汴河的交接點上,因而成為漕運的集散地和轉般場所,估計宋初已在此設立轉般倉。由於當時漕運的規模較小,路途又近,所以,轉般法還僅停留在分段轉運的形式上,還不夠係統和完備。據陳傅良所記,此時汴河年漕運量隻有數十萬石。
北宋統一南方後,漕運量便迅速上升。太平興國六年
(981),汴河僅漕糧一項就達四百萬石,超過前代最高記錄。但由於相應的製度還不健全,對各路缺乏統一組織和管理,又無定額標準,所以漕運量很不穩定,從而製約了漕運的進一步發展。為了適應新的形勢,盡可能地滿足中央集權國家的需要,宋政府於淳化年間,派楊允恭等赴淮南主持漕運,加強對各路漕運的組織工作。楊允恭在統一管理的同時,明確規定了漕運路線:“江浙所運,止於淮泗,由淮泗輸京師”。不久,荊湖地區也被納入。於是,六路漕運在淮南轉般的形式完全確立,“凡水運自江淮南劍兩浙荊湖南北路運,每歲租糴至真、揚、楚、泗州,置轉般倉受納,分調舟船計綱溯流入汴至京師”。真、揚二州位於長江與淮南運河的交彙處,與楚、泗州地位相同,因而也置轉般倉。四州共有轉般倉七所,三處在真、泗,其餘在楚揚。轉般倉受納糧物浩瀚,因此規模都很大。元豐時,發運副使沈希顏稱:“淮南轉般倉泗州最為近便,雖有南北兩倉,才可貯穀一百五萬餘石,揚州廢倉三百餘間,約貯穀百萬石……”雲雲。
真揚楚泗四州轉般倉受納各路漕糧的情況,根據政和二年(1112)淮南轉運判官向子?的上奏可知,真州接收江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上供糧物,揚州接收兩浙地區,泗州接收淮西地區。雖未提到楚州,但根據楚州位於泗州以東推測,估計主要接收淮東之物。
這一時期,北宋政府對六路漕糧在京畿地區的儲納地點和數量,也做了明確規定。如淳化四年(993),六路上供漕米共六百二十萬石,“內四百八十五萬石赴闕,一百三十五萬石南京畿送納。淮南一百五十萬石赴闕,二十萬石鹹平、尉氏,五萬石太康;江南東路九十九萬一千一百石,七十四萬五千一百石赴闕,二十四萬五千石赴拱州;江南西路一百二十萬八千九百石,一百萬八千九百石赴闕,二十萬石赴南京;湖南六十五萬石盡赴闕;湖北三十五萬石盡赴闕;兩浙一百五十五萬石,八十四萬五千石赴闕,四十萬三千三百五十二石陳留,二十五萬一千六百四十八石雍丘”。由此可見,漕糧的絕大部分是供應京師的,又有一部分供給南京(今河南商丘)地區的駐軍。
東南漕運轉般製的形式確立後,北宋又針對各路收成和距離不同而影響漕運量的問題,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即吸取了劉晏和糴的經驗,以糴買積儲填補缺額。如範仲淹所說:“江南不稔則取之浙右,浙右不稔則取之淮南”,大致每年在江浙等地糴米二百萬石。這些糧食便用來補充歉收地區上供的缺額,歉收之地則以錢折充所缺,這樣既保障了漕運量的穩定,又可調濟豐歉。上述工作主要由發運司主持,但發運司從設置之日(至道時)起,就幾經廢立,直到仁宗時才最終確立。因此,北宋前期,這項調濟措施尚處於初創階段。到許元主持漕運時,這一措施才趨完備,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宋政府還把漕運轉般法與東南鹽法結合起來,以互相支持。眾所周知,北宋在全國各地製定了不同的鹽法,其中東南地區實行“官賣鹽法”,即六路轉運司控製淮南鹽的運銷。於是,各路漕船至淮南轉般倉卸貨後,便可利用返航空舟運載本路之鹽,散鹽於所屬諸州,“諸州雖有費,亦有鹽以償之”。北宋地方收入多上交中央,宋政府乃以六路賣鹽息錢充本路經費,“歲以所入課利申省,而轉運司操其贏,以佐一路之費”。反過來支持漕運和其他上供所需,可謂互利互惠,“故漕不乏,民力亦寬”。其鹽運分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