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北宋漕運押綱人員考述(1 / 3)

北宋漕運之盛著稱於史,無論是其運輸規模,還是其征調範圍,都遠過於以前諸代,其中僅東南地區漕糧一項,每年就達六百萬石以上。在北宋如此大規模的常年漕運業中,存在著一批專門的押運人員,他們直接對漕船運輸進行監督和管理,對維持漕運的正常進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批人員的構成情況、待遇地位以及實際發揮的作用等問題,目前尚無專文論及,本文擬就這些問題對北宋押綱人員的有關方麵略加探討,不妥之處,還望指正。

在中國古代大規模的漕運中,由於運物浩大、人船眾多,加上航道漫長而又艱險,因此,為確保漕運的正常運行和船物的安全,對水手船工的勞動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封建統治者在漕運中組織了一批押運人員,以承擔上述任務。唐代以前,有關這方麵的情況因資料缺乏而不甚明了。唐代建立後,則出現了差充富戶押運的記載。在運送過程中如出現損失,例由押運者負責包賠。唐代宗時,主持江淮漕運的劉晏,針對漕運管理不善、特別是對運夫監督不力的問題,采取了加強管理的措施,即:將十隻漕船編為一組,稱作一“綱”,派押運者一人具體負責監督。又取消了以前差派民戶充押運者的辦法,改用鹽利招募人充“綱吏”,承擔押綱任務。此即宋代漕運“押綱”的淵源。

北宋在漕運中沿襲了唐代的“綱法”,仍以綱作為漕運管理的基本單位,所以漕運又稱“綱運”。宋初,以十船為一綱,派設押送者一員。但隨後因存在押綱者勾結運卒侵盜船物的現象,於是,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主管東南漕運的發運使李溥乃“並三綱為一,以三人共主之,使更相伺察”。此後,三十船為一綱成為基本定製。

北宋押綱人員的職責和作用,就是監督和管理本綱的人船物,以按時完成運量,並負責其安全,如有差失,則唯其是問,所謂“及其欠折,但令主綱者填納”。同時,北宋政府賦予他們管束、處罰船夫漕卒的權力,有關法令明確規定,對不服管押者,允許“押綱人及專副以小杖行決”。漕運會格定:諸綱運兵違犯押綱人,杖一百;刺麵人違犯本轄官,徒一年,罵者各徒二年,毆者各加二等,配五百裏;雇夫違犯押綱官,杖一百,罵者徒一年。可見其職能和性質類似於近代的監工、工頭。正是在押綱者的直接催督下,數萬勞動者從事著極為沉重的拉牽挽舟勞作。

北宋漕運押綱人員的構成相當繁雜,前後變化也不一樣,但大體上主要由以下四類人組成:

1.服衙前役的民戶;

2.低級武職將吏――軍將、軍大將及使臣、殿侍等;

3.離任官以及進納官、銓試不中者等;

4.應募的土人民戶。

宋初,漕運押綱人員主要由衙前役人充任,到宋太宗時,低級武職將吏開始部分地取代衙前役人,並逐漸占據主導地位。以上第三類人不僅數量少,而且也不固定,屬於臨時補充性的。最後一部分人主要存在於宋徽宗時,人數增加比較快,但存在的時間卻不長。總的說來,前兩類人是北宋押綱的主要力量。北宋全國漕運中押綱人員的總數雖無明確記載,但通過一些零碎資料或可知其大概。按汴河有漕船二百綱,每綱以三人計算,則汴河有押運人員六百人左右。東南六路押綱的人數,據蘇軾元?七年的上奏說,有數百人,應不少於汴綱人數。其餘北方惠民河、廣濟河及黃河等處的押綱人數則相對較少。另外,還有各地一些押運上供物品的人員。估計全國押運人員總數應在二千人以上。

北宋初年,在水陸運送官物時,多以服衙前役的民戶管押。衙前也是當時差役中最重的一種,由包括一部分地主在內的民戶承擔。服役者往往因此傾家破產,所謂“生民之苦無重於裏正衙前”,甚至還出現了為避衙前役而改嫁孀母、棄田與人的記載。對宋王朝來說,以鄉戶衙前押綱,既可省去一筆專門的開支,又比較安全可靠,如有損失,例由衙前賠償。按規定,衙前役人押綱“滿三期,罪不致徒,補三司軍將”,所以,他們與軍將等往往合稱“衙前將吏”。

宋統一後,東南押綱一仍舊製,但民戶押綱帶來的問題卻越來越嚴重,所謂“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之高貲者,部送上供物,民質不能檢禦舟人,民破產以償”。太平興國六年,宋廷下詔“遣牙將部送,勿複擾民”,詔書所說的牙將,當是包括軍將在內的低級武職將吏,而非充役民戶。可見從太平興國六年開始,北宋在長途漕運中已限製使用服役民戶。但兩年後,宋太宗再次承認“諸道州府多差部內有物力人民充軍將,部押錢帛糧斛赴京。此等鄉村之民,而篙工水手及牽駕兵士皆頑惡無籍之輩,豈斯人可擒製耶?侵盜官物、恣為不法者十有七八,及其欠折,但令主綱者填綱,甚無謂也,亡家破產往往有之。”為此再次下詔重申:“自今荊湖諸州綱船令三司相度,合銷人數,依江淮例差軍將、大將管押,其江淮兩浙諸州一依前詔,不得差大戶押綱”。從以上引文來看,在汴河和東南六路漕運中,宋中央明文規定不許差役民戶押綱,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差民戶充軍將的現象。有關軍將的全部情況,由於缺乏詳細的記載,尚難以完全弄清。一般認為軍將、軍大將是低級無品武官。如前所談,衙前經一定期限後可補為軍將,以資鼓勵。但事實上還存在著另一種軍將,太平興國九年的一份上奏說,江南押綱皆差稅戶軍將。天聖六年,宋政府又特免雄州歸信、容城兩縣供輸戶為衙前軍將。顯而易見,這兩條材料提到的軍將,不會是低級軍官,可能倒有差役的性質。再如:宋仁宗時,舒州運鹽,“皖口都鹽倉,自來差殿侍、三司軍將押綱到彼下卸,本州止差裏正軍將交綱”,在此就明確地將軍將區分為三司軍將和裏正軍將兩類,前者屬職業軍吏無疑,而後者顯然不在武職之列。總之,太平興國八年的詔書規定了在主要漕運線上,不再使用差役民戶(衙前、民戶軍將等),而專用職業性的三司軍將、軍大將等低級武吏。此後,這些軍吏的主要職責就是押綱,其原來的軍事意義消失,其隸屬關係也在三司(北宋前期的最高財政機關),“發運司占隸三司軍將,分部漕舡”,其升遷也由發運司等漕運管理機關向三司保舉。除三司軍將、大將外,有時還參用高於其級別的使臣、殿侍等武職官押綱,但不固定。上述押綱人員構成的變化,是由於汴河和東南漕運路線漫長,運送糧食等物資的任務又十分繁重,由鄉村民戶管押效果太差,因此,才改用職業將吏押送。不過,在地方州縣和非漕運幹線地區,以及地方小規模上供“雜運”中,仍多以衙前役人押綱。宋人對衙前重役的議論,主要指的也是這一部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