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是中國曆史上漕運高度發展的時期之一,所謂“京師百司庶府,衛士編氓,仰哺於漕糧”。在大規模的明官方漕運業中,存在著人數達十數萬人的專業運輸軍隊,明人稱其為“運軍”。這支龐大的運軍對維持大部分時期裏明王朝漕運的正常進行,無疑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這支運軍的情況,如構成來源、內部組織、工作狀況、地位待遇等以及其他相關的問題,目前尚無專文論及。本文擬就這些問題對明代運軍的有關方麵加以探討。
一 明代運軍的形成及其設置情況
自秦漢漕運興起以後,曆代封建中央王朝為確保漕運的正常運行,都組建了相應規模的運輸隊伍,但前後有所變化。如漢代的漕卒、隋唐時的服役民戶等,大體屬臨時性服役人員。北宋時,職業性運輸軍隊――運卒(廂軍中一種)出現,成為長期和專業性的漕運運輸者。宋代這一製度的出現,對後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明初,國都應天府(今南京)處江南財賦區之中,各地“京運”(即漕運)糧物的路程較近,“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故多以糧長監督民戶承運,所謂“於舊定糧長下各設知數一人,鬥級二十人,送糧夫千人。俾每歲運納,不致煩民”。另有大戶及小戶合夥雇船,隨糧長自運者。也就是說,明初漕運運輸隊伍是由服役性的民戶構成的,而非職業性運輸勞動者。到永樂遷都北京後,隨著運路的極大延長,不僅承運的時間遠過於以往,而且行船曆經長江、淮河和黃河等險段,加上北運河的淺澀阻滯,這都對承運的民戶造成了極大的困難和負擔。於是自永樂以後,漕運法幾經改變,職業性的運軍應運而生,並最終成為漕運運輸的主力。
永樂以後,漕運法雖幾經變化,記載也略有不同,但大體上凡三變,“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製定”。其過程大體如下:永樂中,針對南方民戶在北上漕運中所遇到的諸種困難,明中央遂下令實行“支運法”,即規定各納漕地區的民戶分別承擔本地區至淮安或徐州、臨清、德州中轉倉段的漕運任務,如“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鎮江、廬、鳳、淮、揚糧送徐州廣德倉交收”等。然後由衛所軍分段轉運抵達京師,如徐州至德州段倉糧,由京衛軍承運,德州至通州段倉糧,由山東、河南衛軍承運等。亦即通過軍隊承擔部分漕運任務的辦法,來縮短民戶運輸的路程,以減輕其負擔。到宣德六年,又改行“兌運法”,其規定是:江南各納漕地區民戶將漕糧運到江北的淮安、瓜州,“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兌運法的實行,使軍隊開始承擔了大部分運路的漕運任務。另據同年主管運軍的平江伯陳□奏言可知,當時全部運軍數量已達十二萬人。至成化七年,漕法再變為“改兌法”,又稱“長運法”。新法規定所有納漕地區的漕糧“悉改水次交兌”,也就是納漕民戶將漕糧及相當於運費、補貼費的耗米、腳米和“輕齎銀”送至本地水路碼頭,而不再繼續北運,全部漕運任務則由運軍承擔,“官軍長運遂為定製”。直至明末,這一製度基本上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
從以上漕法的演變過程可以清楚地看出,自永樂中期以後,出現了衛所軍從部分承擔漕運到成化時全部承擔漕運的趨勢,同時,職業性的運軍也孕育形成。在此還應指出的是,實行長運法後,運軍承擔了每年約四百萬石漕糧的漕運任務,但除此之外,蘇、鬆、常、嘉、湖五府上供的二十多萬石“白糧”(上等粳、糯米),仍由民戶承擔運輸,不過這在整個漕運量中所占的比例極小。
據《明會典》記載,永樂二年,設漕運總兵、副總兵之職,統領部分水軍向遼東海運軍糧。此後,漕運總兵便成為漕運運軍隊伍的最高統帥。在總兵之外,又增設漕運參將一名,作為重要屬官,其下則設把總十二員,分別統管各地運軍。其中南京二員,中都留守一員,浙江二員,江西一員,湖廣一員,江南直隸地區二員,江北直隸地區二員及山東一員。運軍總數為十二萬多人,按衛所軍製組織管理,如:浙江兩名把總分管浙東、浙西兩部分運軍,其中浙東把總轄寧波衛、台州衛、金華千戶所等衛所;浙西把總轄杭州前衛、紹興衛、湖州千戶所等衛所。衛所中的各級軍官如衛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千戶、百戶、總旗及小旗等,則為大小運官,具體承擔本衛所運軍的運輸監督管理任務。按明製規定:每艘漕船設運軍十人,“中推一老成者綱領之,謂之綱司。次綱司者又有攔頭、扶柁二人,相協持之”。至萬曆時,為了加強對漕船運軍的管理,漕運總督王宗沐建議實行連坐製,以五船為一甲,設甲長一人,每船設旗甲一人。旗甲帶本船十名運卒姓名圓牌,甲長帶五船旗甲姓名圓牌,互相監督,互相協助,一船出事,四船連坐。
明代運軍的構成,基本上是建立在衛所軍戶製基礎上的。按明代軍製規定,衛所軍人屬世襲軍戶,以三丁以上之戶出成丁一名從軍,稱“正軍”,其餘為餘丁、繼丁,正軍有缺(如死亡、出逃),則由餘丁、繼丁中簽補。運軍即是所在衛所中的正軍,承擔的任務便是每年的漕運。而所在衛所的餘丁、繼丁等平時主要從事農業生產,作為漕運運輸隊伍(正軍)的後備力量存在。如以通州千戶所為例,有漕船五十六艘,管運千戶、百戶各一人,運軍566人,以“運糧赴京”;同時有屯田三十二頃,管屯千戶一人,耕作軍士16人。
二 明代運軍的工作狀況、待遇及遭受的勒索
在明代,運軍雖承擔著關係軍國安危的漕運重任,但其工作條件之惡劣、物質待遇之低下,卻是異常突出的現象,特別是運軍在運輸過程中,又飽受貪官汙吏的勒索,更使他們陷入了悲慘的境地。不僅關注漕政的官僚經常上奏反映這些問題,即使明代一些皇帝也多次表示憐憫之感,然而,明政府采取的實際改善措施卻是極其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