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清代,倉場官吏的營私舞弊活動十分猖獗。他們互相勾結,通過勒索運糧官丁、貪汙偷盜及領俸官吏共同分贓等活動,大飽私囊。其活動之頻繁、手段之複雜,在曆史上極為突出。其結果不僅極大地損害了清太倉儲蓄,加劇了吏治的腐敗,更嚴重的是加重了漕運的負擔,對廣大納漕地區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相當大的消極影響。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在於清朝的腐朽統治、倉官庾吏待遇的低下、倉場法規製度不健全等方麵。
中國曆史上,倉官庾吏的營私舞弊活動相當嚴重,成為吏治腐敗中的一個突出現象。特別是在清代,倉場官吏承襲了以往各種倉弊,大肆貪汙索賄,其手段之多,膽量之大,更是駭人聽聞,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清代倉場官吏舞弊活動的猖獗,不僅嚴重地侵蝕了太倉積儲,而且極大地加重了漕運的負擔,對清政府的統治秩序以及經濟的發展,都帶來了極大的消極影響。
一
自秦封建中央集權統治產生以後,封建國家為了滿足京師皇室以下龐大官僚、軍隊等人員對糧食的日常消費需要,便建立了供輸和存儲兩個係統,即:一方麵,通過漕運這一供輸係統向京師調運各地上供的漕糧;另一方麵,以太倉這一存儲係統保管及出納漕糧。這兩個係統緊密配合,對封建中央王朝的存在,發揮著至關重要的物質保障作用。太倉無疑是封建國家機構中的一個重要經濟部門,不過,由於其組織的性質是出納、保管巨額糧食,職責雖重,職事卻相當繁雜細碎,大量的工作都屬具體事務性的、甚至體力性的。所以,太倉內部人員設置的特點是:胥吏所占比例極大,而官員人數很少。
清代太倉組織大體上沿襲了明代的體製。如:設總督倉場衙門,作為最高管理機關,掌管北京、通州諸倉事務及天津至北京間運務。總督衙門設於通州城內,主官名為總督倉場侍郎,按清朝滿漢複職之例,設滿漢各一員。總督衙門之下有坐糧廳、大通橋監督和京通諸倉監督等屬官,俱滿漢各一員。其中坐糧廳負責接收漕糧及通濟庫出納諸事,職責較重,地位也較高,例由部院郎員內簡用述,其下又有州同、州判及庫大使各一員。大通橋監督,負責通州至北京之間陸運事務,例由諸倉監督內補用。諸倉監督,分別負責各倉出納、保管事務,一般由部院保送補用。除以上各級官員外,倉場組織內又有大批未入流的低級官、胥吏和役人。如倉場侍郎下有筆貼式四名,坐糧廳、大通橋監督之下有書吏十幾名,閘官數人,應役的經紀一百數十人,車戶數十人及腳夫數百人等等,諸倉監督下各轄旗員、書吏、攢典及小甲等吏人多名,應役的花戶二三十人,通州倉又增雇夫頭、甲鬥一二十人。這些吏役承擔繁重而具體的出納、保管及轉運任務。
清政府有鑒於前代倉場中廣泛存在的貪汙偷盜現象,采取了許多防範倉弊的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有:其一,設立巡倉禦史製度,以“總查倉弊”。清代前後雖略有變化,但在大部分時間裏,都設立了專職的巡倉禦史。其二,在接收漕糧的關鍵環節上,除以坐糧廳具體負責外,又令倉場衙門和戶部雲南司加以稽核,所謂漕船抵通後,必須同時向“倉院、糧廳、戶部雲南司等處投文”。其三,對倉官和庾吏的任期都作了限製,如規定,坐糧廳和倉監督一職任期2年,不得連任,雍正時,又將倉監督的任期減為1年。對吏役則規定5年一更換,禁止連續應役,以防止官吏長期盤踞倉場。其四,應役的胥吏、役人例由通州及周圍幾縣有家業的良民充任,並連名互保,以防無業浮浪之輩混入。最後,頒行各種條例、禁令,嚴懲犯案者。如雍正時規定,倉監督任滿後,由朝廷派人會同倉場侍郎檢查倉儲情況,對短少、氵邑爛者,“從重治罪”。
盡管清王朝采取了種種防範措施,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倉場中的貪官汙吏采取各種手法進行貪贓活動,時而隱蔽,時而猖狂,橫行於有清一代。清代倉場官吏的舞弊活動可謂無孔不入,但概括起來說,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麵:一方麵,在漕糧出納倉場之際,利用職權對交糧官丁和領俸官吏進行索賄;另一方麵,在轉運、保管之時,監守自盜。於是,在清代曆史上演出了無數幕貪贓枉法的鬧劇。
在倉場組織內,各級官員因掌握諸部門領導大權,所以他們大都能夠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牟利活動。不過,由於他們不直接經手出納保管及轉運等具體事務,因此他們通常采取假手他人的辦法,指使、縱容屬員貪汙和索賄,然後坐享下屬“孝敬”,正因為如此,他們的貪財行為顯得較為隱蔽。綜合各種記載來看,每年接收漕糧之際,是官員貪贓活動最活躍之時。清朝建國後,原已繼承了明代倉場的陋習,即:各地漕船交糧時,附交一定比例的“茶果銀”,總數達數萬兩,用以津貼倉物大小官吏。但官僚們根本不滿足這些固定的收入,又分外巧取豪奪。他們利用對交納期限、漕糧成色以及數量的要求和規定,指使下屬肆意設置障礙,刁難交糧人員,以索取賄賂。清人指出:運丁有“抵通之苦”,苦在每辦理一道手續,便遭一番勒索。其中到倉場衙門、坐糧廳和戶部雲南司投文,每船須交十兩銀。一般由與官吏勾結的所謂“保家”(即當地劣紳地痞)轉交,“皆保家包送書辦,保家另索每船常例三兩”;當漕船過閘壩時,要向閘壩官吏納銀,所謂“委員舊規,伍長常例,上斛下蕩等費”,每船大約十餘兩銀;交糧入倉時,又要交納“倉官常例”,加上倉場其他部門的“種種需索”,每船還得納銀數十兩之多,可稱得上是雁過拔毛。若按每船交一百兩計算,全漕六七千隻船則要交六七十萬兩銀的“買路錢”。如果運糧者在任何一個關口拒交的話,則立即受到報複,如投文時不行賄的話,隨即便有吏役出票盤查,或押送取米,或押送過堂,“一票必費十餘金”。如在入倉時拒絕行賄,倉吏也尋種種借口,或拒不接收,或肆意加罰。於是,各地交糧官丁隻得屈服,備受勒索,這已成為倉場中不成文的陋習,而賄賂則被倉官庾吏視為禁臠。清人曾憤怒地說道:“勢要官胥視運軍為奇貨,誅求橫出,?剝日深。”有清一代,這一現象日益嚴重,即使在雍正年間嚴查陋規時,也未曾消失,如雍正所說:倉場官吏“勒索斛費,每船至三十金”。
胥吏在勒索到大量銀錢後,必須將絕大部分層層孝敬給官員,而官僚們則依據自己地位和職權的高低輕重,分別獲得相應的贓款。倉場侍郎謝啟光“貪圖影射”,於各關“濫差多人,需索加倍”,又指使下屬苛索漕船,“苦累運官交兌多費”,從而大獲暴利,一時“穢聲盈路”。坐糧廳因主管接收事務,所以收受的賄賂往往也多得驚人。如康熙四十六年(1707),清廷整頓倉場時,發現坐糧廳赫芍色勒索受賄,一年可得四五萬兩銀,康熙頗含妒意地說:“赫芍色任坐糧廳十年,則已得四五十萬矣”。諸如此類等等。
在平時保管、轉運漕糧時,官僚們也不失時機地一方麵縱容胥吏貪汙,一方麵接受賄賂。如在嘉慶十四年(1809)的通州倉巨案中,西倉兩個監督當年從舞弊胥吏手裏分別獲得了2650吊和1000吊賄錢,這僅僅是案犯所供之數。類似記載,不絕於史。正如同治所說:此“乃積習相沿,踵而愈甚”。清末人對此曾有過惟妙惟肖的描述。
事實上,官僚是不會滿足於間接索賄這一條貪贓渠道的,他們也常常直接從事貪汙活動。有關這方麵的記載也不少見,如康熙四十四年,清廷便查出了一樁坐糧廳與諸倉監督合夥貪汙的大案。據記載,坐糧廳江□與諸倉監督對通州諸倉和通濟庫“積年侵蠹”,致使倉儲虧空糧食九十餘萬石及大量銀兩,數量相當驚人。又如,同治元年(1862),清廷稽查通州中倉時,發現短缺二萬五百餘石糧,這又是倉監督榮魁等官員與吏人貪贓所致。
如果說官僚的貪贓行為表現得比較隱匿的話,那麼胥吏的侵倉活動就表現得相當的公開,也更引人注意。他們利用具體經手之便,直接從事各種舞弊活動,在官員的縱容庇護下,他們的行動顯得相當大膽,甚至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正因為如此,倉吏也成為時論抨擊的主要對象,被稱之為“積棍”、“巨蠹”。胥吏侵倉的手段很多,其中在索賄方麵常用的手法有:其一,對交糧官丁挑剔米色,以成色不純相恐嚇;其二,有意量少,以數量不足來威脅;其三,故意拖延時間,以誤期相逼;其四,以積年掛欠為名,責令補賠等等。倉吏在獲得賄賂後,即使運丁所納糧食確有問題,也可順利入倉,或少受處罰。與此同時,當糧食出倉之際,他們又以多發米、發好米為誘餌,向領俸的官吏收賄。在貪汙方麵常用的手法有:其一,“偷梁換柱”,即偷盜倉中精米,然後以陳米填補;其二,私出“黑檔”,即以作廢米票私下冒領倉米;其三,“偷挖”,即在轉運過程中,尋機偷盜,等等。倉吏的上述活動,在清代官私記載中可謂連篇累牘、不勝枚舉。概括地說,索賄是倉吏最常用的、公開的手段,也是獲取非法收入的主要途徑。偷盜貪汙雖廣泛存在,但相對隱蔽,更多地表現在一部分倉吏身上。現整理出的嘉慶十四年通州倉舞弊案資料,可以突出地反映倉吏的侵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