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前置條件(1 / 1)

在翻閱陝甘寧邊區稅收史料時,我看到了時任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1941年11月向邊區第二屆參議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涉及稅收的一段話,它讓我眼睛為之一亮。其表述是這樣的:“邊區的財政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取之有道,用之得當。”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幾十年的強化宣傳,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基本性質,不僅稅務工作者,而且各界納稅人都已耳熟能詳;但稅收要“取之有道,用之得當”,相比前者,無論宣傳力度還是各界知曉、認識的程度,顯然都差距很大。

個人認為,“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與“取之有道,用之得當”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前者關乎稅收的基本性質,後者關乎稅收征收和使用的基本程序和原則。而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使社會各界和納稅人完整準確認識稅收,理解稅收,自覺履行稅收義務,後者還是前者的前置條件。以往我們宣傳稅收存在的偏頗,或者說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大多數是因為缺了這個前置條件。

如今我們都知道了,市場經濟還是法治經濟。任何生產、分配、交換、消費活動都受到法律的保障。稅收是納稅人與政府之間的一種特殊的利益交換,納稅人以納稅的方式換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與物品,之所以說這種交換是特殊的,是因為它不是市場上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服務),而是表現為交換之間的無償性,政府提供的服務與產品在納稅前與納稅後都將持續供給,而且與納稅人納稅的數額在微觀上不呈同比例。正因為如此,政府在向納稅人征稅也就是進行利益交換之前,必須有一個前置條件,這個條件簡略地說就是“取之有道”。

何為“道”?查辭源,道的本義是“路”,引申為“方法”、“規律、事理”、“思想、學說”等。因此,取之有道,應該理解為征稅要有規矩,不能予取予收。

那麼,邊區政府征稅所依據的路徑與規矩是什麼呢?我們可以從兩方麵考察。一是民主社會政府治理的原則;二是邊區政府的財稅實踐。先說其一,自有稅收以來,古今中外各國政府征稅的依據無非是兩種:一種是專製統治者的意誌,其特征是無須征得納稅人的同意,想征多少就征多少,想怎麼征就怎麼征。另一種是必須征得作為稅收原初形態私有財產主人的納稅人的同意,通過代表人民意誌的法律來施行。前者是專製社會的征收之道,後者是民主社會的征收之道。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其目的就是改變專製的社會資源分配方式,改以民主的也就是大多數人同意的公平、公正的形式進行社會資源分配與再分配,這種形式在文本上的表現就是凝聚了大多數人民意願的法律。而這種法律是通過經由代表人民意願的立法機構(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等機構)討論通過付諸實施的。民主社會政府的稅收治理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稅收憲定主義也可說是稅收法律主義。

再說其二,從邊區政府的財稅治理實踐看,實際是遵循了民主社會的稅收治理原則的,自1940年邊區政府決定建立邊區稅務總局以後,主要的稅收法律都是經過邊區參議會討論通過的;同時,稅收收入的分配與使用(財政預算和執行)也是經由政府向參議會報告獲得批準執行的。這可以從邊區政府向曆屆參議會的工作報告中找到實證。

可以說,不論從上述哪個方麵考察,林伯渠主席所說的“道”,其內容都是很明確的,這就是稅收的征收由法律決定。這是取之於民的前置條件或者說是必須程序。

稅收一旦取之有道,那麼困擾稅收征收的許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因為無論征多征少,都是得到納稅人同意的,他們知道這是為了增進他們的公共福利必須付出的對價。反之,如果“取之無道”,那麼,即使政府將“用之於民”叫得山響,納稅人也很難認同,很難自覺履行義務。因為,沒有得到他們同意所要征收的稅收,僅僅是政府的一廂情願。而且政府作為他們利益的代理人,也沒有得到他們的同意,這就好像將自家的錢交給一個不認識、不相幹卻說能替他們謀利益的人使用一樣,納稅人怎麼能信任他們呢?

看來,我們在講“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時,還需要在前麵加一個前置詞“取之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