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法律的威力,國人最常用的一個詞語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作為從事稅收工作幾十年的我,以往也常常不假思索的引用。忽然一天,具體說就是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政策文件後,我對這個詞語產生了懷疑。稅法能不能這樣形容?該不該這樣形容?思考的結果是這樣的: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第一階段時可以這樣形容,因為它描繪的既是稅收的目的也是稅收的實際;而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第二階段,則不能這樣形容,因為事實並非“疏而不漏”,而是“疏而有漏”,並且是有意為之。
稅收有兩個職能,一是財政收入的職能,一是調控經濟、調節收入的職能,前一個職能不論,隻說後一個職能。調控經濟的職能應該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公平,二是公正。公平原則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第一階段時,也就是以流轉稅的形式對最終消費者——每個公民普遍征收時體現,它遵循的是對凡進行消費的人都要征稅的原則。公正原則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第二階段時,以征收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等形式體現,它遵循的是對不同收入的人征收不同的稅種和不同比例的稅的原則。
通過以上分析,讀者就可以循跡看出,前述思考是如何推導出來的。據此,我認為稅法之網,其網孔並不是僅有一個規格,而是從密到疏,各種規格俱全。在這一點上,稅法就像漁網,有密到可以將魚子魚孫一個不漏網的,也有疏到隻網大魚而不網小魚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受益者局限於個體工商戶,這部分納稅人人很多,但以往交的稅並不多。因為他們經營銷售額有限,自然納的稅按比例也有限。但以往針對他們使用的稅法卻是那種很密的網,所以盡管他們收入很有限,也被網了進去。其結果對政府來說,費的勁不少,收到的稅卻不多;而對這些個體工商戶來說,本來就有限的收入,納稅之後,所得就更少了。
任何社會的經濟發展都不平衡,社會成員的收入也不可能完全平衡,但政府有責任對收入偏低的群體予以幫助。個體工商戶能夠自食其力,不光是為自己改善境遇,也給政府減輕了負擔,因此,在他們還沒有做大做強之前,政府應該對他們格外關照,不收或少收包括稅收在內的各種規費。待他們做大做強以後再收也不遲。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凡是有經營收入的都來個“稅法恢恢,疏而不漏”,那無疑是“竭澤而漁”,其結果是什麼,不說也可想見。
所以,我把稅法比漁網,稅收之網,應該有各種規格,決不能不分環節不分對象都“疏而不漏”,而應該區分對象“有密有疏”,要有“放水養魚”的長遠眼光,待到魚肥了再打,一條可以頂得成百上千小魚小蝦,而且永遠有魚可捕,這才是正確的稅收應用之道。
如果說,按照稅收規律、稅收的立法精神,本身就有著疏密不一的稅網的話,那麼以往我們存在的問題在於,使用密網的麵和時間都長了些,而這次提高兩稅起征點,則是正確選用稅網的一個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