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我曾寫過一篇名為《“繳稅”“交稅”辨》的小文(《稅收與社會》1999年第7期),力圖通過對“繳”和“交”字義的分析,理清兩者之間的差異,並呼籲在稅收書麵用語中建立這兩個字的規範。
通過查閱詞典,比對異同,我發現“繳”和“交”雖然都含有“把事物轉移給有關方麵”的義項,如“上繳、繳費、繳械、繳稅、交活、交稅”等[《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1994年版],但兩者的含義還是有明顯差別的。“繳”有“履行義務或被迫”的含義,因此,由其與各種字搭配組成的詞均有著或被要求或主動履行義務的含義,一般的如繳費、上繳、繳銷等,典型的則是繳槍不殺。而“交”則沒有迫使和履行義務的含義,如交換、交易、交彙、交叉、交接、交融等等,都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聯係和關係。
基於稅收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並有著強製性特點這一理念,我認為,在日常稅收的書麵用語中,應該統一用“繳稅”代替“交稅”。事實上,在此前的稅收法律、法規文件中,凡出現“繳稅”這一用詞的,也都是使用“繳”而不是“交”,典型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版),其中提到“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未繳、少繳、補繳、抵繳稅款”等等,均是用“繳”而非“交”。但由於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對這兩個字的差異不甚清楚、也不甚注意,因而在書麵材料乃至紅頭文件中,普遍存在混用的現象。分清兩者的差別,不僅在於規範用語,更重要的在於有助於提高人們依法納稅的意識。
時間過得好快,一晃就是九年。前段日子朋友推薦我拜讀了李煒光先生《寫給中國的納稅人》一文(《書屋》2006年12期),其中一段《是“交稅”還是“繳稅”》,對我頗有衝擊和啟發,促使我重新思考“繳”和“交”的含義和承載的理念。
李煒光先生說:繳在法律條文中用得多。依法必須繳納的,就用繳,繳稅比交稅更規範。但我感覺這個回答還不能令人滿意。
查《辭海》,繳、交的意思非常接近,都是交納、給付的意思。但繳總讓我想起繳槍不殺來。繳帶有一定的強製性,而交則顯得更平等,也平和一些。而我在前麵已反複強調,稅收法律關係的雙方本來應該是平等的(在民主、法治的社會裏,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公民向政府繳納稅收。於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就很像是市場上的交易者,體現的是一種利益交換、平等互惠的關係)。
在這個問題上,漢娜·阿倫特(猶太女思想家)所說的話也許對我們有啟發。在阿倫特看來,法律的本質是對人的行為的指導而不是強製製裁。法律最好不要被概念化為命令,也不是對人民的行為方式的描述性陳述,而最好是看成為集體的契約。她打了個比方:一個規定要繳稅的法律最好不要表達為交稅,也不要表達為交稅在這裏是慣例,而應該表達為我們已經達成契約在這個共同體裏交稅,這裏的關鍵詞是達成契約。這意味著正在討論的法律不再是僅僅是一項提議,而是一個達成了的契約並因此具有權威的指導性;其次,公民已經同意這一法律,同意支持這一法律並且宣誓服從和執行這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