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柸?? 濟貧稅(1 / 2)

顧名思義,濟貧稅是一種為了幫助貧困人群而征收的特定目的稅。沒錯,濟貧稅就是這樣一種稅。

在世界範圍掃描,曆史上被稱做濟貧稅的有兩種:一種是伊斯蘭教的“天課”。根據教義,安拉製定了信徒對現金、金銀、農產品牲畜等財富的責任和義務,這些財富在一個人手中達到一定數量和滿一年後,其中一部分是屬於社會中窮人的法定權利,信徒應按一定的比例從中拿出一部分幫助貧民,這樣就能使財富潔淨。所以,在阿拉伯語中“天課”也稱“則卡提”,有純淨之意。

但是“天課”與嚴格意義上的稅收還是有區別的,雖然它在征收目的、使用方向上確實是為了濟貧。正規的稅收有三個特征:一是以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或立法機關授權政府製定的法規作為征收的法理依據;二是由政府機關所屬的稅務部門組織征收;三是一般來說,一國的所有國民都是納稅義務人。但“天課”僅是一種宗教教義,它隻對信徒有約束作用,或者說隻有信徒才具有相應義務,而非信徒則不具義務。因而“天課”缺乏普遍性。不過,伊斯蘭教曾在古代的前、中世紀,在歐亞大陸的一些國家掌握了國家權力,組成了政教合一的國家,因此伊斯蘭教的“天課”可以憑借國家政權的力量要求國民遵從。故而,在這些時期的這些國家,“天課”也就具有一般稅收的特征。但隨著伊斯蘭教政權的喪失,“天課”又恢複了它的宗教義務的本質而不複具有稅收的特征。這是讀者在認識下麵本文主要介紹的另一種濟貧稅——英國的濟貧稅時所必須分清的區別。

純粹的濟貧稅——既不是宗教義務,亦不是社會人士的慈善行為——是1572年英國開征的濟貧稅。

在此之前,英國一直存在著慈善事業,但它不是政府行為,它主要是由在英國占主流意識形態地位的英國國教(基督教的分支)和社會慈善團體來組織實施的。教會出於悲天憫人的教義,強調要把其收入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用於慈善事業,同時,號召信徒幫助那些因為種種原因陷入貧困的人和鰥、寡、孤、獨。然而,單靠教會的力量和社會慈善組織來扶危濟困,其力量畢竟是有限的。“慈善雖然是一種善心,是一種情操,卻無法持久,因為它不是經常的,也不是固定的。”(鄭功成,2002)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社會保障——扶危濟困的更全麵、準確的概括——就逐漸演變成一種固定的、經常性的國家責任和社會責任。16世紀的英國,在解決國內貧富分化產生的流民問題過程中逐漸將對貧困人群的社會慈善救助發展為由國家正式承擔的責任,並通過開征“濟貧稅”來籌措專門資金,以求全麵解決這一問題。

1485—1603年的英國都鐸王朝時期,是英國曆史上從中世紀封建社會向近代資本主義社會過渡的大變革階段,人口迅速增長,經濟迅速發展。然而,人口的急劇增長,社會需求量的迅猛增加,對一個仍然以農業為主的社會構成了巨大的社會壓力。特別是“羊吃人”的圈地運動,使大量流離失所的農民湧向城市尋找工作,隨之出現了大量的流浪人員,偷盜、流氓、乞討等社會不安定因素急劇增加。對此,英王政府被迫從濟貧入手,解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在1530—1592年間先後頒布了13個有關流浪者和窮人的法案,如1536年,亨利八世親自起草了一個法令,要求“市郡當局慈善地接待乞丐”,用“自願捐獻和慈善救濟金救助他們,以防其被迫乞食和流浪”。但同時官員要強迫“邪惡的”乞丐勞動。但這類方案多以對流民懲罰為主,救助隻是依靠社會慈善團體的單薄力量,以故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1549年,英國爆發了大規模的農民起義。起義震撼了英王政府,也促使他們改變治理流民問題的思路。

1551—155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關於如何募集濟貧資金問題的法令,這標誌著議會允許政府以行政力量籌集資金。1562年政府法令規定,人們自願繳納濟貧稅,但拒不繳納的經多次勸說無效後將采取強製手段。稅額以自願為主。1572年,伊麗莎白女王簽署法令,在全國開征濟貧稅,並設立救濟監督員來執行這個法令。授權以教區為單位攤派濟貧稅,納稅人是所有有經營收入的人。這樣,濟貧稅就由原來的自願的慈善行為,改為按財產比例繳納,成為人們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濟貧資金開始實現由“募”向“征”的轉變,濟貧稅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由此肇始,人類曆史上第一個具有國家意誌的濟貧稅誕生了,它的出現表明政府正式承認了其有責任對不能養活自己的窮人提供援助。1576年,英國建立“教養院”,要求有勞動能力的窮人必須在教養院裏工作;1597年,又頒令建立“救貧院”,以照顧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老年人、病人和兒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