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栁逭? 社會團結財富稅(1 / 2)

眾所周知,稅收在組織收入、調控經濟的職能之外,還有一個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這一職能與前兩個職能相比其重要性明顯稍遜,但它在社會上的被關注度卻常常超過前者,特別是在一個國家其基尼係數過大的時候,如何運用這一職能就成為政治家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公共政策話題。

西方啟蒙學者認為,每個人天生就享有自由、平等等權利,而這些權利的核心是對自然財富與社會財富的平等占有與分配,否則,自由、平等就無從談起,也無從保障。如今這一認識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但由於種種原因,人們在獲得和占有財富方麵並不平衡,這種現象是不公平的,也有礙於社會的和諧,因此需要政府代表民眾通過稅收的方法予以矯正;即便在財富的占有、使用方麵是公平的,但由於有些人因為稟賦或機會等方麵的原因,得到的收入仍然相對較少,對此富人也有博愛的義務,多納一些稅,以幫助貧困者。此外,富人從現實的個人利益考量,也應該同意多納稅,因為過大的貧富差距,是導致社會革命的重要原因,而任何革命,都會對富人的財富造成現實的威脅與損失。

在這些觀念的影響下,近代以來,稅收家族逐漸出現了一些收入與調節並重的稅種,以及一些其目的不在收入而專在調節的稅種。前者如各國普遍都設置的個人所得稅、財產稅等,後者如遺產稅與贈與稅、富裕稅、機票稅、團結稅以及本文要專門介紹的社會團結財富稅。

社會團結財富稅是法國在1982年開征的,起初命名為“巨富稅”,其“削富”的指向十分鮮明,1989年後,改為現名,雖然實質未變,但語意卻緩和了許多,既能體現其“共享社會財富”的宗旨,也使納稅人在心理上、道德上能夠接受並享有貢獻的愉悅。

社會團結財富稅的納稅人是年財產(動產與不動產)淨額超過76萬歐元的家庭。稅率從0.55%~1.8%不等。如果納稅人年財產淨額超過1581萬歐元,稅率則封頂至1.8%。該稅每年交納一次,其納稅下限隨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斷上調。2006年,法國有近46萬家庭交納此稅,總額達到36.8億歐元,約占總稅收的1.6%。2007年這項稅收增加到44億歐元。

社會團結財富稅是在對國民普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上專門針對富人財產進行的再調節。法國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家庭年收入4192歐元,實行累進稅率,對家庭年收入低於8242歐元者稅率為7.05%,收入高於此者,稅率也隨之遞增,如果年收入超過47131歐元,稅率升至最高的49.58%。

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對調節普通國民的收入已經竭盡全力了,年收入超過47131歐元的家庭,其稅負已達到近乎收入一半的49.58%。但是個人所得稅對那些財產額巨大的家庭,例如年收入幾十倍於最高稅率適用收入額的富人來說,即便征收一半以上的收入,其資產淨額仍然高於已達到適用最高稅率家庭的收入的幾十倍。顯然,個人所得稅對這些高收入者的調節已盡到全力,但仍然難以大大降低收入差距。社會團結財富稅可能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它是對過高的收入差距進行再調節,也可以說是對收入畸高的社會群體的稅上加稅。在這一點上,它頗像我國流轉稅中的消費稅,在對所有商品普遍征收一道中性的增值稅以後,再對某些奢侈品或浪費能源,損害環境的商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以達到“寓限於稅”的目的。不過,要在收入分配上施以重藥,環顧全球,能像法國這樣的,迄今還沒有多少國家。在筆者視野裏,隻有印度、巴基斯坦及歐洲南美洲少數國家開征了類似社會團結財富稅的富裕稅,它同樣是以納稅人家庭超過一定限額的淨財產為課稅對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