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莫將“免征額”當“起征點”(1 / 1)

莫將“免征額”當“起征點”

新聞觀察

作者:林永友

3月6日上午10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副部長劉昆就“財政工作和財稅改革”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在回答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和國際在線記者關於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會不會有所改變時,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是這樣說的:“總體來說,個人所得稅麵臨著稅製不合理的問題。我國分類征收個人所得稅,有11個分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對此進行改革,改成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製,實際就是綜合所得稅製。這樣的稅製比較科學,簡單地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並不公平。我曾經回答過,個人收入5000元一個月,日子可以過得不錯,如果有撫養、有贍養,那麼日子就很艱難。因此,最根本來說應該是改稅製。這是第一點。”

其實,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即“免征額”)不能稱為“起征點”。

事實上,“起征點”和“免征額”(即費用扣除額或標準),是不同的概念。在此,筆者就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為何不能稱為“起征點”談一點管見。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生計費用,采取“定額扣除”的辦法。也就是說,目前工薪所得稅前扣除的3500元(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標準)屬於減除費用,而非“起征點”。

所謂“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一定數額開始征稅的起點,當納稅人收入達到起征點時,應就其收入全額納稅。它是通過縮小稅基來實現對一些經營規模小、獲利能力差的納稅人的稅收照顧,以此體現稅收合理負擔的原則,也是稅收減免的一種表現形式。起征點規定僅適用於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應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果把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錯誤地稱為“起征點”,那麼,就易誤解為目前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隻要達到或超過3500元,就應全額納稅,不能進行稅前扣除。

因此,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是不可以用“起征點”來表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