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的財政思考(1 / 2)

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的財政思考

財政金融

作者:霍焱明

摘要: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問題根深蒂固,外在表現具有多樣化,且形成原因複雜,為滋生腐敗提供了便利條件。我國財政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後,一定程度上抑製了“小金庫”問題的發生和發展。結合小金庫治理實踐工作經驗,分析現階段“小金庫”具體表現形式,探討長效控製措施。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 小金庫 腐敗

行政事業單位私自設立“小金庫”,不僅是對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挑戰,更會導致大量國有資產和財政收入流失,嚴重敗壞黨風建設,阻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與發展。2014年,我黨反腐敗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在行政事業單位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不僅能夠有效預防腐敗,更能對地方政府日常行政性開支進行約束,真正意義上使公共資金實現公平使用。

一、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設立形式及成因

中央財政部指出,對“小金庫”問題進行治理,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製度的重要途徑,是促進財政稅收製度和分配製度的核心內容,是構建公平正義社會的必由之路。

(一)表現形式

行政事業單位私自設立“小金庫”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能夠為少數人支配公共資金提供方便。根據監管工作經驗,認為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主要外在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應用虛假發票、票據套取公共資金,並將其設立為“小金庫”;虛報會議費用、培訓費用,套取公共資金;用資產處置收入或以資產出租方式設立“小金庫”;私自虛擬相關成本費用,並轉出資金;通過“小金庫”專項款購買具有消費性質的福利,如消費卡等。

(二)形成原因

雖然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徹底杜絕“小金庫”問題,但行政事業單位的“小金庫”生命力非常頑強,且花樣百出。導致“小金庫”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

1、缺乏法製觀念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的默許,為“小金庫”問題的出現和發展創造了條件,並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現階段,很多事業單位領導缺乏法律意識,並以改善廣大職工待遇為借口,違法設立“小金庫”。

2、利益驅使

“小金庫”問題得不到徹底解決,根源在於行政事業單位不能正確區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係,並將兩者混為一談,將國家、集體的利益拋諸腦後[1]。在利益驅使下,“小金庫”常常在消失後又“死灰複燃”。

3、懲處力度不夠

目前,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處罰問題,僅限於罰款、降級、撤職,並未附帶刑事責任。同時,治理“小金庫”時,比較側重對單位的處罰,而針對個人懲處力度明顯不夠,一定程度上為滋生“小金庫”提供了生存土壤。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措施

(一)增強法律意識,重視賬外賬外相結合審查

要想徹底杜絕“小金庫”現象,首先應從領導階層做起。通過培訓和教育,在行政事業單位形成人人知法學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結合單位實際發展情況,對單位內部會計核算行為進行規範。目前,“小金庫”隱蔽性較強,僅依靠賬麵檢查很難發現。因此,“小金庫”清查不能僅局限在會計資料審查,根據近幾年審計工作實踐,認為利用賬戶核對法和延伸檢查法能夠及時發現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其中賬戶核對法可通過檢查銀行賬戶發現問題,通常情況下“小金庫”資金流動是通過個人銀行賬戶來完成,並與單位正常業務往來聯係密切,可在檢查過程中注意是否存在個人賬戶經常有大額支出等情況。而延伸檢查法則是通過下級單位審計,尋找“小金庫”檢查的突破口。這是由於一些單位將資金問題向下屬部門轉移,並將套取的資金進行,私自存放。因此,在審查時,要對下級單位相關撥款進行重點檢查,發現款項存在疑問,立即采取措施進行進一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