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國租賃公司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創新的相關對策
投資理財
作者:錢鎔
摘要:當前融資租賃屬於朝陽產業,可在極大程度上刺激消費,擴大內需,並增長投資,因此在我國經濟發展中作用巨大。但是當前租賃公司表現出融資渠道單一與產業總體發展具有滯後性的現象,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的健康快速發展產生阻礙,因此需開拓融資渠道,並確保其持續性與穩定性。本文現詳細探討我國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模式創新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租賃公司 租賃資產證券化 創新 對策
在金融市場上證券化屬於創新型融資工具,當前也成為市場中主要的融資工具。證券化項目中包含租賃資產證券化,屬於租賃公司新型融資創新手段。實行租賃資產證券化不僅可對傳統融資方式進行改變,而且經過大量實踐證實該模式對於公司現金流的增加有著重要作用。我國租賃市場由於有較單一的資金來源渠道,資產流動性差,因此采用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可有效對上述問題進行解決。本文首先闡述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念與原理,而後從多個方麵探討租賃公司創新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對策。
一、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與原理
(一)租賃資產證券化概念
租賃資產證券化即融資租賃公司對一係列租期、性能或者用途相似且可形成穩定性好與規模較大的現金流的租賃資產,更多指代的是租賃債權,進行結構性重組使其成為可出售並流通於金融市場上證券的過程。其資金流動方向主要如下:租賃債權方租賃公司向SPV(租賃債權證券化機構)出售具有較差流動性的租賃債權,而後獲取銷售資金。然後SPV抵押債權,對租賃債券予以發行,中介機構轉而開展銷售,主要對象為投資者,而後從投資者獲取最終銷售租賃證券資金。究其本質,租賃資產證券化即租賃公司在現金流(可預期)支撐下對證券予以發行而後融資的過程,其操作核心為信用增級、現金流剝離以及風險隔離。
(二)原理
1、隔離風險原理
資產證券化主要支持為資產現金流,因此可預期的現金流為前提條件。重新組合資產,分割與重組資產收益,將與租賃資產證券化現金流要求相符的資產剝離於租賃公司整體資產中,形成基礎資產以開展證券化。
2、組合資產原理
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主要建立在該基礎之上。該原理即結合大數定律,彙集特征相同的租賃資產形成資產池,不會將單個租賃資產的特征消除,但是資產池中租賃資產類型多樣,可對單筆租賃資產風險予以抑製,對整體收益進行整合。在運作租賃資產證券化時該原理不僅在重新分割與組合債務、債權關係時有所體現,同時也可對債務、債權中包含的收益要素以及風險予以重組與分離,確保重新配置與定價的效果,增加各方收益。
3、配置資源原理
即優化重組各類資源,在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屬於推動力。對於資金供求雙方而言,配置提供結合途徑,可將資金利用效益與配置效率提升。對於租賃公司而言,可通過該原理真實出售租賃資產,促使資產流動性得到提升,對自有資本結構予以改善,更好開展資產負債管理工作。
二、我國租賃公司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創新的對策
(一)強化管理水平
租賃公司需對原有思想予以解放,實行現代化管理製度。管理層要對先進企業文化理念進行吸收,將陳舊思想摒棄,構建現代企業製度,確保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以及政企分開。而後對自身責任主體地位充分明確,強化學習,促使管理水平得到持續提升。對財務組織予以積極優化,提升財務製度的規範性,將財務管理戰略地位凸顯出來,使財務部門有更大責任與權力。租賃公司要基於長遠發展角度,引進優秀人才,並注重提升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與業務能力,並提供繼續教育機會,增強財務工作質量與透明度,充分滿足投資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二)對會計準則與政策法規予以完善
其一,對設立SPV的法律依據進行明確,使其可發行債券,但同時也要限製其業務經營範圍,賦予獨立性,對SPV自身破產風險予以最大化減少或者消除。其二,將債券轉讓相關規定放寬,承認標準化合同中債權人可在不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進行自由轉讓,亦或允許債券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同時豁免資產證券化環境下債券轉讓牟利或者消除轉讓債券過程中不可牟利的規定。其三,為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支持,特別規定資產證券化中與稅收繳納有關的環節,例如資產銷售等,對資產證券化中產生的各項稅額予以減免,例如營業稅、SPV實體層所得稅、利息預提稅以及印花稅等。在試行期可將SPV營業稅減免,對所得稅進行豁免防止重複征稅,降低購買租賃資產證券投資者的所得稅征稅稅率或者豁免交易印花稅,促使資產證券化交易成本逐漸減少,將發行空間與獲利空間擴大,有效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其四,對關聯於信用增級以及破產風險隔離的相應法規予以修正,對當前法規體係下存在的信用增級手段比如超額抵押的使用與破產隔離基礎資產的矛盾予以有效解決,促使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更加暢通無阻。其五,製定與我國實際相符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對相應會計處理方法予以製定,例如融資與銷售以及交易後留存權益與資產負債等會計處理。改革會計製度,並使其接軌於國際財會製度,對租賃資產證券化融資會計處理準則予以製定,以有效補充整套會計準則。同時,應製定明確的規則與框架為租賃資產市場證券化開展會計處理提供便利;對相應會計準則進行完善,加大監管租賃資產市場證券化的力度,促使租賃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可有序、科學地對相應問題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