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發聲或言語不暢;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

22.哪些情況屬於四級醫療事故?

四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麵癱,無功能障礙;麵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拔除健康恒牙;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口周及顏麵軟組織輕度損傷;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一拇指末節1/2缺損;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一足拇趾末節缺失;軟組織內異物滯留;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麵積2%,兒童大於體表麵積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產後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並發症。

23.怎樣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所稱的“患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所稱的“患者”應當理解為“特殊的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院是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患者是因生活需要(即生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因而患者到醫院就醫的過程就是一種消費的過程,隻是與購買、使用商品消費有形式上的區別,並無實質差異。同時,醫療服務消費是維護生命健康最基本、最重要的消費之一,而且,醫療服務直接作用於人體,因此,有比普通消費更高的要求,而接受醫療服務的患者也是特殊的消費者。

24.患者擁有哪些權利?

患者的權利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間具有的權利和必須保證的利益,其包括以下幾項:

(1)生命權: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使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的情況下,也不能放棄對患者的搶救,應盡一切可能救治。

(2)身體權: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官、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

(3)健康權:是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的健康權。

(4)平等的醫療權:是指任何患者的醫療保健享有權都是平等的,在醫療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診治和護理的權利,在醫務人員麵前,患者是平等的。

(5)疾病認知權:患者對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預後有知悉的權利。醫生在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要讓患者知悉病情。

(6)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知悉醫生對自己采取的診治方法,並對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並發症有獲知的權利。

(7)保護隱私權:患者對醫生所說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隱私有權要求保密,醫護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公開患者隱私。

(8)免除一定社會責任的權利:是指患者在獲得醫療機構證明後,可免除一定社會責任,同時有權利得到各種福利保障。

(9)患者訴訟權:患者和家屬有權對醫生的診治方法和結果提出質疑,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法律部門提出訴訟。

(10)患者的求償權:在醫療過程中發生差錯、事故時,患者和家屬有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權利。

25.什麼是患者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