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3)(2 / 3)

161.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有何不同?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由於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常規,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員死亡或嚴重損害病員身體健康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在第三百三十六條作了相關規定(見前述“什麼是非法行醫罪”)。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都與醫療有關,但兩者在犯罪構成上存在區別:犯罪客體。非法行醫罪是複雜客體,即醫療衛生係統的管理秩序和病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醫療事故罪也是複雜客體,即醫療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和病員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客觀方麵。非法行醫罪的客觀方麵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醫療事故罪則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醫療活動中,違反規章製度,嚴重不負責任,並且造成病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員身體健康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主體。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的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從事合法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主觀方麵。非法行醫罪隻能出於故意;醫療事故罪隻能出於過失。

162.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與醫療事故罪有什麼不同?醫務人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此罪?

所謂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刑法》在第一百四十一條作了具體規定;所謂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刑法》在第一百四十二條作了具體規定。這兩罪的區別有兩點:一是前罪是危險犯,即“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就符合了該罪的客觀要件的要求;而後罪是結果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符合該罪的客觀方麵的要求。二是前罪的犯罪對象是假藥,而後罪是劣藥。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在於:犯罪客體不同。前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藥政管理製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歸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類;後罪的直接客體是病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和醫療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歸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類。客觀方麵不同。前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或劣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後罪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工作過程中,違反規章 銷售假藥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生產、銷售劣藥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醫療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

醫務人員犯此罪的,主要發生在購銷環節。某些藥品采購人員或藥劑科工作人員在金錢的誘惑下,不惜以患者的生命健康受損害為代價,拿假藥充真藥,拿劣質藥冒充優質藥,購進和售出了一些質量上不合格的藥物;還有些醫生為了撈取回扣,給病人開出那些通過不正當途徑流進醫院的假、劣藥品,不但給病人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地損害了患者的健康。因此,上述行為即可構成銷售假、劣藥品罪。當然,如果假、劣藥是醫務人員自己配製而賣給病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以生產、銷售假劣藥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