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相關法律法規選編(3)(1 / 3)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製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做好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華醫學會: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2年9月1日施行。為保證《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我部於2002年4月5日下發了《衛生部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認真學習《條例》,領會精神實質,依法處理醫療事故,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目前,《條例》實施在即,要做好《條例》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銜接和平穩過渡工作,確保《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繼續按照《通知》要求,加強《條例》的學習和培訓工作。采取分層培訓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分別培訓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要將培訓工作抓緊、抓好、抓實,以保證全麵、準確理解並掌握《條例》。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從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有關《條例》貫徹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在尚未成立醫學會的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要盡快組建醫學會,並按有關規定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對編製不足的醫學會,衛生行政部門要幫助和支持醫學會向編製部門申請編製,向計委、財政等部門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收費立項和啟動經費。督促醫學會建立健全工作製度,盡快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對醫學會工作人員和專家庫成員進行《條例》及衛生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培訓。

三、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對已受理但尚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療事故或事件,要盡快完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處理,及時結案。

為使醫學會熟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程序,做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交接工作,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可以邀請醫學會的分管人員列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已受理但尚未進行鑒定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9月1日後可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縣(市、市轄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已受理但尚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已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按《條例》有關規定由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移交負責首次鑒定的地方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二)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已受理但尚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由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移交負責首次鑒定的地方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設區的市(地區、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按《條例》有關規定由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移交負責再次鑒定的地方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已受理但尚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由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移交負責再次鑒定的地方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移交,可以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各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醫療安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強化“預防為主”的思想,製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