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論價值哲學研究方法論模式的轉變(1 / 2)

論價值哲學研究方法論模式的轉變——從“主體—客體”關係模式到“經驗—超驗”關係模式

劉進田

(西北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所長、教授)

“主體—客體”關係是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價值哲學研究的主要方法論模式。這一方法論模式自有其優點,但也有其局限,因而90年代初以來不斷有學者對此方法論模式提出反思和批評,但用什麼新的方法論模式來揚棄它,未見有人明確提及。鑒此,筆者提出“經驗—超驗”關係方法論模式,以包容、超驗和揚棄“主體—客體”關係方法論模式。

“經驗—超驗”是人的雙元性存在結構。經驗是指人的經驗存在或經驗的人,是人的既有的實然性存在。超驗是指人的超驗存在或超驗的人,是人的未然的超越的應然性存在。人作為“是其所不是”的存在,必然是“經驗—超驗”的存在。人存在於“經驗存在”和“超驗存在”的張力之中,正因如此,人才有別於物,人才在其曆史中不斷走向進步,不斷向未來開放。

“經驗—超驗”關係思維模式的提出和建立的哲學理論根據是思維和存在的契合性、同一性、相應性。“經驗—超驗”關係作為價值思維模式來說屬於思維,它同存在是契合的、同一的。這裏的存在指的不是自在自然,而是人、實踐、價值。價值是人本身,人是通過實踐以追求價值的生靈,人自己構成自己,價值自己構成自己。

首先,“經驗—超驗”關係思維模式同人及其存在結構是契合的。人是一體雙元性存在,人既有自然生命,又有自為生命;既有肉體,又有精神;既有現實活動,又有超越的永恒追求。人的自然生命、肉體、現實活動是人的經驗存在,人的自為生命、精神、超越的永恒追求是人的超驗存在。因此,“經驗—超驗”關係框架是對人的存在結構的反映。“主體—客體”關係所反映的隻是人的經驗存在,而未能反映人的超驗存在,因而具有片麵性。由於“主體—客體”關係隻反映人的經驗活動,因而隻能說明經驗價值,不能說明超驗價值,隻能說明效用價值,不能說明超效用價值。因而它也難以製定終極價值標準。

其次,“經驗—超驗”關係思維模式同實踐及其結構是契合的。社會實踐是人的存在方式。從哲學來看,實踐活動中存在著兩種基本結構。一是“主體—客體”關係結構。實踐是主體按照一定目的運用工具改造客體的客觀社會活動。這裏麵包含著“主體—客體”關係結構。二是“經驗—超驗”關係結構。實踐作為感性物質活動是一種在時空中進行的經驗性活動,但實踐總要實現某種尚未成為經驗結果的超驗理想和目的。實踐活動結束之前實踐者或主體所懷抱的目的、理想就是實踐的超驗因素。實踐不能沒有這一超驗因素,否則實踐便沒有意義和價值。實際上,經驗的實踐活動是為了實現超驗的實踐目的和理想的。我們常說實踐是主觀見之於客觀的活動。在此“主觀”就是超驗的實踐目的和理想,“客觀”主要是指作為客觀存在的實踐結果。主觀見之於客觀就是超驗見之於經驗,用黑格爾的語言說,就是主觀精神見之於客觀精神。可見“經驗—超驗”關係是實踐的本有結構。實踐是價值的根源、基礎,是實現價值的途徑,我們從實踐中抽出其本有結構,以其作為價值哲學思維框架自然是再合理不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