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陝甘寧邊區縣司法處組織條例草案(1 / 1)

(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公布)

第一條 陝甘寧邊區所轄各縣,除設地方法院者外,概由各縣司法處受理轄內第一審民刑訴訟案件。

第二條 縣之司法區域同其行政區域。

第三條 縣司法處設處長一人,審判員一人,書記員一人。

第四條 縣司法處處長由縣長兼任,審判員協助處長辦理審判事務。如訴訟簡單之縣份得由處長兼任審判員。

第五條 縣司法處處長審判員,由高等法院呈請邊區政府任命。

第六條 縣司法處得設法警二人。由縣警衛隊撥用。

第七條 審判員在處長監督下,進行審判事宜,對於司法文件,由處長名義行之,但裁判書,由審判員副署,蓋用縣印。

第八條 司法處受理民刑案件,如係下列各條,經過偵訊調查後,須將案情提交縣政府委員會或縣政務會議討論,再行判決。

一、民事案件訴訟標的物其價格在邊幣一萬元以上者,婚姻、繼承、土地案件與政策有關,或與風俗習慣影響甚巨者;

二、刑事案件中之案情重要者;

三、軍民關係案件之情節重大者。

第九條 司法處辦理民刑案件之程序,悉依邊區民刑訴訟條例之規定。

第十條 縣司法處關於行政處理問題,訴訟程序問題,適用法律問題,有須質疑者,呈由該管高等法院分庭核示,如分庭有疑問者,轉請高等法院核示。

第十一條 不服縣司法處第一審判決上訴之案件,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各分區設有高等法院分庭者,以該管分庭為第二審。

第十二條 司法處關於應羈押之人犯,羈押於各該縣保安科之看守所,對於人犯之教育工作生活各項事宜,審判員承處長之命,得隨時到所視查之。

第十三條 刑事判決之短期人犯,得在所內執行,長期人犯送監執行。

第十四條 民事案件需用執達員者,由法警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邊區政府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