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陝甘寧邊區司法會議會場規則(1 / 1)

一、出席人員及旁聽人員進入會場須在會場簽到處分別簽名。

二、除警衛員外進入會場不得攜帶武器。

三、在會場內按照大會秘書處指定座位入座。

四、主席宣布開會後不得任意喧嘩。

五、出席人無故不得遲到早退。

六、在會場中報告討論及提議之事件,未經主席團公布者,不得任意向外宣布。

七、必要時主席得令旁聽人退出會議。

八、本規則得適應需要隨時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