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各縣裁判員:
各縣裁判員對於辦理民刑事案件的手續多不完善,令特重新規定如下:
一、裁判員受理的民刑事案件,如是當事人自訴者,應當有原告人的訴狀(原告人不會寫訴狀的可讓他自己口訴由書記員代他記錄起來作為訴狀),如是公訴的案件(由檢察機關或檢察員告發的),應有檢察機關(如保安科)或檢查員的公訴書作為根據。
二、每次開庭審問案件的筆錄,必須寫明下列的內容:
(一)原告人的姓名(自訴案件)或原告機關的代表(公訴案件);
(二)被告人的姓名;
(三)開庭審問的日期和時間;
(四)出庭的職員(裁判員、檢察員及書記員);
(五)問答的內容;
(六)被審人簽名並指印。
三、在審訊中必須要問明以下的主要內容:
(一)被審人的姓名;
(二)年歲;
(三)籍貫;
(四)住址;
(五)成分;
(六)職業;
(七)家庭狀況;
(八)工作經曆;
(九)被捕原因及被捕的經過;
(十)犯罪的情形;
(十一)有關的人物;
(十二)本案的證據;
(十三)疑點的質問;
(十四)其他。
四、口供記錄的字句要清楚詳細,絕對不許隨便敷衍,更不得潦草簡單得使人看不懂,凡人名地名物名即數目字項前後一致,如果發現前後不符的,必須追問清楚,說明前後不符的原因。
五、每次審問案件之後,應由書記員負責將記的口供筆錄,詳細整理,整理完畢即交裁判員檢察員看過,修正補充,如有錯誤,裁判員檢察員糾正之……
陝甘寧邊區民事案件處理辦法摘引民事案件法庭應照下列各原則處理之:
一、私益服從公益;
二、局部利益服從全部利益;
三、少數人利益服從多數人利益;
四、一時利益服從永久利益;
五、富裕者提攜貧苦者;
六、有文化知識者幫助文盲無知者。
邊區民事訴訟條例草案第一章第二條新民主主義政策,則係維護各階級照顧各階層利益,國民黨現行法律,各階級利益衝突時,是無法解決的。而我們根據民事案件處理之諸原則,則可得到解決,如土地之優先租佃權,專於貧苦急需者;債務之還債,視貧富之具體情況,可令債務人少還、全還或免還;婚姻之自主自願;可按農村生產組織機構之需要的具體情況及保障抗屬等而酌予伸縮,總之使民得安居樂業,努力生產,以利團結抗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