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處理邊界糾紛和保護抗日救國團體(1 / 1)

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處理邊界糾紛和保護抗日救國團體,防止漢奸托匪陰謀活動的決定

(民國二十七年六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鞏固統一團結起見,凡是曾經建立民選政權的地域,在和平取得以後又屬於陝甘寧邊區政府所管轄者,即為陝甘寧邊區政府所轄區域,陝甘寧邊區政府所轄的區域不經陝甘寧邊區政府之允許,邊區各級政府絕不得自由變更疆界,其未經允許而變更者應恢複原狀。

第二條 凡是以武裝侵占陝甘寧邊區地域企圖推翻當地現有政權,或強迫改變現有之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民眾組織和民主製度者,顯係破壞團結抗日之行為,當地政府得據理拒絕之。經過和平拒絕不停止者當地政府得循人民之意見為保護政權和現有軍事、政治、經濟、文化設施起見,得采用正當而有效之方法製止其活動。

第三條 凡是攜帶武裝深入陝甘寧邊區實行捕捉人民,毆打人民,搶竊財物,強征租稅行同土匪者,經過勸導不改後,不管來自何方,當地駐軍和地方武裝得實行解除其武裝,捕獲其首領,然後調查其來曆,將人犯武裝送還其派來之部屬查辦,並交涉不得再有類似事件發生,如有殺傷人命者,應將其凶首交法庭依法裁判之。

第四條 凡設立在陝甘寧邊區內之各種組織和團體,如發現其活動性質為的是推翻國民政府和其所屬地方政府,破壞國民革命軍及其地方武裝,破壞國民黨和共產黨及其一切抗日救國組織者,各級政府如查有確實證據,不管其已否經邊區政府承認或未經邊區政府承認者,均得以反動組織取締之。

第五條 在抗戰期間,為了防止漢奸、托派、土匪假借名義實行陰謀破壞起見,凡屬個人或團體要求在陝甘寧邊區進行各種抗日救國事業,須持有中央或地方黨政軍機關和正式民眾團體的護照或介紹信,並經過陝甘寧邊區政府查驗屬實再給有陝甘寧邊區政府或八路軍後方留守處,或陝甘寧邊區保安司令部的介紹信方得到目的地活動,否則各級政府得製止之,並不得允許其停留,以防奸究。

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團

一九三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