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莊基糾紛處理辦法的批答(1 / 1)

(批字第279號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高等法院院長李木庵:

呈悉。據稱:“莊基為土地的附著物,且為耕種者所必需,凡是農場,均必為莊基的設置,是莊基與土地為不可分離之成分,而土地之分配,當然包括莊基在內,方合實際”等情請求解釋到府,旋經提交第二十七次政務會議決議,(一)莊基已經分配者仍歸分得人所有,未經分配者不再分配;(二)新正縣所請應由法院依據此原則查明辦理。合行抄錄原案令飭轉行遵照辦理。此批。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

附: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呈文

邊府林主席、李副主席:

茲據新正縣地方法院來呈請示關於該縣莊基糾紛之處理辦法,略稱“在土地分配時各地莊基未經明確分配,故至今仍各保原狀,致現因莊基之典權問題屢起糾紛,若按莊基未經分配論,則原日出典人仍有回贖權,但事實土地既經分配,莊基多為群眾所占用,倘許地主贖回,群眾勢必無居住之所,殊有未當。按之施政綱領第十條及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第四條,關於此種糾紛亦無明文規定,職院深感無法處理”等語。查莊基為土地附著物,且為耕種者的必需,凡是農場均必為莊基的設置,是莊基與土地為不可分離之成分,而土地之分配當然包括莊基在內方合實際,唯事關法令解釋之統一,用〔因〕特轉呈鈞府明文指示,俾便轉令各縣一體遵照。

此致

敬禮

代院長 李木庵

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