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高等分庭庭長、各縣司法處處長、地方法院院長:
茲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提出如下指示,希研究執行。
一、司法工作與土改運動的配合問題,我們先回憶一下:建立革命民主政權已十幾年了,我們不能否認司法工作是有成績的,有創造的,如廢止肉刑和無期徒刑,免除訟費,手續簡便,就地審判,巡回法庭,重教育不重懲罰用生產改造犯人的勞動規點等,在社會上都起了一定影響和一定作用,但是我們再嚴格地檢討一下,還非常不夠。在這次愛國自衛戰爭與土改運動中,更暴露了我們司法工作中許多嚴重缺點甚至錯誤,特別是司法政策上階級路線強調不夠,重視不夠。換言之,即是我們的法是對誰設的,保護誰的利益的,沒有明確的與足夠的認識。如高院監獄裏管押了三百四十六名(今年三月間)犯人內成分統計地主隻有十一人,富農隻有十二人,絕對多數是貧苦農民。在案情方麵:盜竊案件占絕大多數,殺人案件次之,再次就是破壞邊區,政治土匪了(當然還有其他案件)。真正壓迫剝削農民的地主惡霸,盜取群眾鬥爭果實為非作惡的壞分子在監獄裏管押的還是極少數。地主收回土地,重利盤剝農民,並未強調地予以法律製裁,甚至有些幹部包庇地主從中取利,也未予以適當的處罰,這就是我們司法工作階級觀點與群眾路線不夠明確之所致。
土改運動即將開始,有的地方已經開始了,這是翻天覆地的土地革命運動。我們司法工作者要積極參加,堅決地站在貧雇農立場上,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發動他們堅決地向地主階級作無情的鬥爭。我們要知道,我們的人民解放軍拿起槍炮消滅蔣介石是消滅武裝的反革命,而我們發動貧雇農徹底平分地主階級的土地及其財產,是挖掘地主階級與封建勢力的根子,不將根子挖掉,敵人則還未被徹底消滅。因此,我們司法工作者要在當地黨政領導下積極參加土改,為貧雇農翻身而鬥爭,處理日常案件,也以此為基礎,予以適當而迅速的處理。
二、組織人民法庭問題:中共中央公布的土地法大綱第十三條規定:“對於一切違抗或破壞本法的罪犯應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及處分”。關於這個問題我們的經驗還不多,但它的任務是推動土改運動向前發展,而不是有了這個組織使土改運動、群眾情緒受到限製,是可以確定的。人民法庭可使鎮壓反革命的地主惡霸及製裁壞分子的工作更有係統,更有力量,而不是分散的,不是沒係統的,也是可以確定的。
我們領導與組織人民法庭時,主要的還是根據大多數貧雇農意見。要采取什麼形式就采取什麼形式;要選幾個法官,就選幾個貧雇農成分的法官(公家人不能超過三分之一,主審也應由當選的法官中推選),大多數貧雇農要給被告什麼處罰,就給他什麼處罰,我們隻能幫助他們調查材料,預先醞釀,把群眾中的正確意見發揚起來,則會在人民法庭開庭時意見集中,處理得適當。包辦代替,形成官僚機關,或以為群眾不懂法律,會辦錯事情等觀點,必須徹底克服。
人民法庭既然是為貧雇農做主撐腰,以打垮地主階級及惡霸壞分子的威風,使貧雇農徹底翻身的一種工具,我們則要求你們在運動中收集具體材料,總結農民意見,並將這些材料和意見加以分析整理,按時寄到本院來,作為製定真正符合於勞動群眾的新法律的根據,再在執行中來考驗它還有些什麼不適宜處,再根據廣大群眾意見予以修改,就這樣三番兩次地收集意見集中起來,才能製定出比較適合於廣大群眾的法律。屁股坐在敵人的六法全書上,來想為勞動群眾服務的觀點是絕對錯誤的,必須徹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