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陝甘寧邊區頒發土地房窯證辦法(1 / 2)

(一九四九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確定土地改革後,各階層人民之土地、房窯所有權,保障其不受侵犯,以促進與發展生產,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土地問題已解決的地區,不論原有或分得的土地、房窯均應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發給土地、房窯證。

說明:

一、按照中共中央關於一九四八年土改與整黨工作指示的規定,“凡屬封建製度已經根本消滅,貧雇農已經得到大體上相當於平均數的土地,他們與中農所有土地雖有差別(這種差別是允許的),但是相差不多,即應認為土地問題已經解決,不要再提土地改革的問題”。

二、邊區經過減租征購與土地改革(土改過程中曾經發生尚未糾正的偏向,必須認真地、適當地加以糾正)之老區、半老區,其封建性、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製度已經消滅,並已實行合理分配者,應進行登記土地、房窯,頒發土地、房窯證。

三、邊區經過土地革命之老區,如係地廣人稀,有大量移難民的地區,經過合理調劑土地後,應進行登記土地,頒發土地證。地狹人稠地區,亦應重新登記土地,同時進行必要的個別調劑,並頒發土地證。

第三條 若幹特殊土地、房窯之處理:

一、凡未分配及各機關、學校、部隊、團體耕種之公地及公營企業使用之公共房窯,均由各縣(市)政府登記管理。

二、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礦廠、大荒地、大牧場等,均歸縣級以上政府登記管理。

三、土改中分給二流子的土地、房窯,如一時難望改好者,其土地、房窯證可由鄉政府或鄉農會代為保管,待其轉入勞動後,再行發給。

四、業主因特殊原因,一時外走(逃荒或逃亡),亦須填發土地、房窯證,由鄉政府或鄉農會代為保管,待其返回後,交給本人。

第四條 各縣(市)進行登記土地時,應以鄉為單位,由鄉政府指派代表二人,鄉農會選派代表三人,及鄉政府與鄉農會商聘當地公正群眾二人,經區政府審查批準後,組織土地登記委員會,在鄉政府指導下,進行登記土地、房窯工作,土地登記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本鄉人民土地、房窯登記之申報,並主持進行土地數量、產量及房窯等級之審查評議登記事項;

二、負責向人民公布,向上級政府呈報登記土地、房窯情形,接受人民意見或上級政府指示,複查或複議土地數量與產量等事項;

三、承上級政府之委托,頒發本鄉人民之土地、房窯證,代收領證手續費等事項;

四、調解本鄉登記土地、房窯中所發生的糾紛事件。

第五條 土地登記一律以畝計算。並按下列規定繳納領取土地證手續費:

一、耕地一律按評定之常年產量每鬥(細糧)繳納二合(細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