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批答――批示寡婦招夫事件處理方針(1 / 1)

(字第238號民國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綏德分區高等分庭庭長喬鬆山:

六月十四日呈悉關於寡婦招夫問題,茲逐項答複如下:

一、寡婦招夫已成為各地公認有效之習慣,法律上亦無禁止之明文,而且在社會實際生活特殊情況下,寡婦有時實有招夫之必要,至主張血統之說為宗法社會之殘餘,不應與以保持致阻礙社會大同之進化。

二、守節立嗣之舉,亦為宗法社會之殘餘,不應予以保持,寡婦無子,如不改嫁而招夫或不招夫而選擇親房之子立為己子,又或與親房不睦而抱養他房或外姓之子,均應聽寡婦之自主,不能加以強迫,親房人等不能對寡婦財產有所覬覦,而主張不合社會進化的守節立嗣之說,宗祧承繼的狹隘觀念,已為新社會所不容,故新派法律隻有財產承繼之規定,而無宗祧承繼之規定(參考國民政府民法繼承節各規定)。

三、寡婦本人與家族不睦,不願擇立嫌怨之子為嗣,而又勞動無人,生活無助,致與親族人等日益形成對立者,此或為寡婦本人對於家族關係不善處理所致,是為其待人接物之本身問題,尚不涉其法律範圍。

四、寡婦因有老弱之累,不能改嫁,堅決主張招夫以活全家者,此項情形自可招夫,寡婦當自主之權。

五、為人後者,死亡無後,遺有寡妻,其寡妻願改嫁者,聽其改嫁,不願改嫁而願承守其夫之遺產者,聽其自便。寡婦有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權,將來寡婦對於其身後的財產承繼人可由寡婦自主指定,即法律上所謂指定承繼人,如寡婦生前未預先指定承繼人,死後財產無人承繼者,再由親族會議處分其遺產,參考國民政府民法繼承篇。

以上各項寡婦問題,關係社會政策,亦須斟酌實際情況,靈活處理關於此類案件,最好進行調解,使之平氣息爭,如調解實不成立,方得依據社會政策及實際情況為之判決。

此批

代院長 李木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