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指示信(1 / 1)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指示信――關於夫婦感情不和請求離婚的案件如認為實在不能共同生活者應由區公署介紹至縣司法處處理

切勿片麵勸說製止免生意外事端由

(字第二十八號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各分庭兼庭長、各縣兼處長:

嗣後關於夫婦感情不和,生活上不能繼續同居,向區鄉政府請求離婚的案件,如雙方關係實在不能改善時,應由鄉政府或區公署介紹到縣司法處處理,勿得片麵勸說抑製,以免發生意外事件。茲將延長縣郝維秀因離婚未遂用繩勒死其妻一案,經過事實敘述於後用以教育。希即通知各區鄉遵照。

經過事實:

被告郝維秀綏德人,於民國十九年同母攜妻移住延川,二十六年其母病亡,二十七年妻又病故,所遺一女四崴亦於二十九年死去,遂將家中牲畜盡行變賣回綏德辦家,辦的麻家溝李文華之妻(活人妻),娶過後始知被媒蒙騙,不是原來看過的女人,因之夫妻感情不甚和睦。同年六月移住延長縣一區五鄉流水河務農,據被告人稱:其妻是個傻子,不會做衣做飯,三十年臘月生一男孩亦不知關心愛護,遂於三十二年四月間死去,從此夫婦關係更為惡化,時常爭吵,自住延長流水河後,被告人郝維秀曾先後向區鄉工作人員請求與其妻離婚三次均被勸回。第一次是二十九年七月向鄉指導員鍾培仁請求,第二次是三十一年正月向鄉長請求,第三次是同年五月又向鄉長提出,此時因小孩不能離奶,再未堅決繼續請求,待小孩死後,在三十二年古十一月二十日晚夫婦間又發生口角,吵了一會,被告就用雙手卡住其妻賀氏的脖子,複用細繩勒死,第二天向鄉政府報告其妻得羊毛疔病死,經鄉政府派自衛軍連長協同全村群眾檢驗郝賀氏脖子上有繩痕手蹤,遂將報告逮捕送縣究辦,經訊數次,自認勒死其妻不諱。

查此案未發生前郝維秀因妻白癡,曾向該鄉鄉政府請求離婚三次,均未得到適當處理,遂有勒死慘劇之發生,白癡男女原為不幸之人,依法不得與人結婚。應將此指示信發由區鄉幹部討論,對夫婦間感情不和的離婚案件須糾正其矛盾,改善雙方關係,否則介紹到縣司法處處理,切勿片麵地隻以勸說製止,免生意外。今後對於類似此種的案件如認為實在不能成全者,應準其離婚,但離婚後被離婚人之生活務須設法使其家屬或親族予以維持,如無上項關係時,亦應另謀其他辦法給以適當安置,切不可置之不理使其生活發生問題。

此致

敬禮!

院長雷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