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頒布陝甘寧邊區獎助投資暫行條例(1 / 2)

(戰字第863號一九四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級政府:

為了獎勵投資,發展邊區經濟,增長抗戰力量,特製定《陝甘寧邊區獎助實業投資暫行條例》並公布之,仰即遵照執行。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

附:

陝甘寧邊區獎助實業投資暫行條例

第一條 陝甘寧邊區政府為獎助邊區內外各界人民投資,發展邊區經濟,增長抗戰力量起見,特規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自願投資邊區經營第四條各項實業之人民,無論家在邊區內外或回國華僑,一律依照本條例予以獎勵。

第三條 投資人須遵守邊區一切法令。第四條下列各項事業歡迎投資:

一、農業:如建修水利,推廣植棉,建立牧場,發展蠶桑及其他農業與副業。

二、工業:如掘煤、煉鐵、造瓷、榨油、製鹽、紡織、造紙、製革,及其他工業。

三、運輸業:如馱運隊、大車隊、人力車,及其他運輸業。

四、其他實業:如辦生產合作社,開設藥材、土布、皮毛等公司,及騾馬店、軋花行等事業。

第五條 獎助辦法如下:

一、投資人利用城鎮公共地基建築作坊、店棧、宿舍及其他有關實業需要之工程,其地基三年免收或減收租金。並由縣市政府發給準予建築之憑證。

二、建修水利所增加之農業收益,或推廣植棉之地畝,三年免收公糧。

三、經營工業、運輸業,三年免收營業稅。

四、經營煉鐵、造瓷、掘煤、榨油、運輸等實業者,如因意外遭受損失,而該業主願繼續經營者,得呈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呈邊區政府酌量予以幫助。

五、投資人如因資金不足,又不願或不能招股合辦者,得呈請該管縣市政府酌量予以貸款之協助,但此項貸款數量,不得超過投資人投資總額三分之一。

六、投資人出產之成品及所需之原料,得享受政府減稅或免稅之獎助,如因原料采購困難或成品滯銷時,得商請貿易公司酌量調劑之。

七、投資人如遇天災或遭意外致損失生命或財產,妨礙繼續營業時,得呈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呈邊區政府酌量救濟之。

第六條 除前條規定獎助外,投資人如有需要其他獎助,亦得向該管縣市政府呈請核辦之。

第七條 投資人除享受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獎助外並享受邊區人民所享受之民主自由權利及受一般法律之保護。

第八條 投資人在邊區經營之事業,如中途不願繼續在邊區經營時,得自由結束,其依法所有之土地房屋,亦得自由處置。

第九條 呈請獎助之投資人須照下列規定向該管縣市政府呈請之。

一、投資人之姓名、年齡、職業、籍貫、住址。

二、經營實業的種類、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三、資本總額(如係合股,每股股金若幹,股東若幹)。

四、經營時間及原有計劃。

五、呈請獎助事項。

第十條 接受前條呈請之縣市政府,應即加以審查,認為確實有興辦或維持該項事業之必要與條件時,應予以登記備案。其所呈請獎助事項,依照本條例屬於該管縣市政府有權執行者,即由縣市政府執行,無權執行者,則由縣市政府轉呈邊區政府核辦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由邊區政府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由邊區政府修改之。

陝甘寧邊區臨時營業稅暫行征收辦法

(一九四六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陝甘寧邊區營業稅條例第六條及十一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凡每固定號址流動經營商業之公私商販,均須依據本辦法繳納臨時營業稅。

第三條 臨時營業稅之征收,按每次交易額以千分之十五計算征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