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陝甘寧晉綏邊區政府西北軍區司令部指示(1 / 2)

陝甘寧晉綏邊區政府西北軍區司令部指示――關於今後緝私工作及修正頒發《陝甘寧晉綏邊區暫行緝私規章》

(產字第19號一九四九年一月十日)

各專員、縣(市)長、分區司令員並各級緝私委員會:

邊區緝私工作在過去一年中由於加強領導與成立緝私組織,在貫徹禁令、阻遏走私氣焰以及查獲違禁品等方麵獲得了若幹成績。但緝私工作本身,尚有不少缺點,主要表現在有不少緝私分會,放棄領導,有名無實,有的甚至發生亂收亂用、不解不報等無政府無紀律狀態。造成這種現象的主因,是各級政府及領導機關對這一工作仍不夠重視,放鬆了對緝私工作的領導所致。

為保證禁令徹底執行,除修正陝甘寧晉綏邊區暫行緝私規章隨文頒發外,對於今後緝私工作特指示如下:

(一)各地政府及領導機關首應認識加強緝私工作是貫徹禁令有力支援戰爭勝利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須有足夠的認識,作為本身日常工作的一個部分,經常注意領導檢查緝私工作並對所屬幹部及緝私人員進行教育。

(二)各機關的負責同誌,對於本部的生產人員應經常抓緊教育,絕對禁止違法走私。為貫徹此項決定,特授權緝私隊,如發現情況有隨時檢查公營商店(之權)。倘經查獲,除將違禁品沒收、商店封閉、經手人送政府依法懲辦外,該部門主管人亦應受到處分。

(三)為加強各地緝私工作,凡未成立緝私隊的分區須迅速依據當地情況成立一定數量的緝私隊,並由專署和分區司令部負責發給槍彈武器。緝私隊成立後可按綏德分區的辦法,由緝駐分會委托稅務分局領導,緝私人員待遇按地方部隊標準發給,由稅務分局統一向財政廳造決算報銷。已成立緝私隊者,必須加強緝私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其執法守法,領導方麵對於緝私人員的賞罰必須嚴明,違法失職者須受處分;著有成績者應予獎勵。緝私人員在原則上不給緝私獎金,但成績優良者可由緝私分會提出意見,呈請緝私總會審核批發工作獎金。

(四)查緝物品除一般的依條例處理外,對於貧苦群眾及軍公(工)烈屬如因沒收一(以)致不能回家者,可由當地縣(市)政府證明,酌發路費(此項須按月轉分區財委會向財廳報銷),但屢犯者不應照顧。

(五)為了糾正以往緝私工作上存在的無政府無紀律狀態,各緝私分會必須嚴格執行下列工作報告製度與沒收品的報解製度。

第一,分區緝私委員會,須按月彙報,製緝私情況簡報及報告表一次(兩份),按季作綜合性的工作報告一次,呈報邊區緝私總會。一九四八年度的緝私總結,應於二月底前作出報告,呈緝私總會,以便呈報西北局和政府。

第二,各縣沒收品(指毒品、敵幣、銀洋、赤金)必須按月解交緝私分會,除延屬、三邊、綏德分區按期(多者每月一次、少者兩月一次)直接解送延安總會外,其餘分區一律解交分區貿易公司,但解交公司後須按月將貿易公司收據寄來總會,以憑換取正式收據。

(六)凡群眾協助緝私者一律依照緝私提獎規定發獎。領發辦法規定為:獎金一律由稅務機關在稅收中先行墊支發給前須先經縣的貿易支公司(或分公司)評定成色價格,並取得公司的證明信後方可發給。獎金的報銷辦法,則由各地的稅務機關按月造出決算(附領據及證名〔明〕信)向財政廳報銷。

以上各項希各地緝私分會及軍政稅務貿易機關切實研究執行為要!(附陝甘寧晉綏邊區緝私規章一份)

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

副主席 楊明軒

劉景範

軍區司令員 賀龍

政治委員 習仲勳

副司令員 王維舟

陝甘寧晉綏邊區暫行緝私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違禁品(包括毒品、敵幣、銀洋、赤金,與貨物稅條例規定禁止進出口之貨物)及漏稅貨物之緝私工作,並統一緝私職權、貫徹政令而製定本規章。

第二條 陝甘寧晉綏邊區(以下簡稱邊區)緝私事宜,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凡邊區緝私事宜,由邊區緝私委員會(以下簡稱緝委會)所屬之緝私隊、稅務稽查人員統一辦理,各地貿易公司、銀行均有協助查緝之責,除經緝委會委托之機關外,不論任何機關或個人一概不得進行緝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