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指示信(1 / 2)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指示信――令各高等分庭及各地方法院、縣司法處實行調解辦法改進司法工作作風減少人民訟累由

(字第三號民國三十二年六月八日)

各高等分庭庭長、各地方法院院長、各縣司法處處長:

我們邊區司法事宜就實際的需要,已建設新的調解製度,政府已製定民刑案件調解條例。因此司法工作的作風也要隨之而革新。從前審判人員是專以聽斷為能事的,其結果隻是將受理的案件用一紙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為了事。如不服者聽其上訴,適成其為推事主義將事情推了出去就算完畢。其實敗訴的一方仍是要爭一口氣,要爭個人的麵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問題並未解決。在當事人因纏訟而耗時費財,固蒙不利,即在司法機關案件未能減少,案牘頻繁,這種專以聽斷為能事的司法工作作風,在實際上是沒有什麼利益,從過去經驗上的調查研究,覺得我們邊區今後的司法工作作風有革新的必要,就是不要專以聽斷為能事,而是要以能替訴訟人民解決實際糾紛問題,從事調解。使得雙方當事人平氣息爭。減少訟累為主要任務。

我們邊區新的司法政策(調解政策)凡是民事案件,一律厲行調解。法官接受此項案件,務須先經過調解手續,不得草率遂下判決。至刑事案件,我們的政策是采半幹涉主義,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製度對刑事案件采絕對幹涉主義者不同。例如刑事案件中除內亂罪、外患罪、漢奸罪、盜匪罪、擄人勒贖罪、聚眾騷擾罪、殺人罪(過失殺人除外)、貪汙瀆職罪、偽造公文書罪、偽造假幣罪、脫逃罪、藏匿犯人罪、湮滅證據罪、偽證罪、公共危險罪、煙毒罪、妨害農工公益罪(妨害農工個人私益者除外)、偽造度量衡罪、妨害選舉罪、破壞政府法令罪、破壞公物罪,以及有習慣性之犯罪等。這些犯罪不得調解,必須依法製裁。其他犯罪如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家庭罪、妨害婚姻罪、侮辱罪、略誘及和誘罪、妨害名譽罪、妨害風化罪、妨害私人秘密罪、侵占私人財物罪、詐欺罪、贓物罪、恐嚇罪、遺棄罪、誣告罪、毀損罪,以及其他受害主體屬於私人之犯罪等,這些案件均可試行調解。

民事案件的調解方式,就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義務各條件中,以及所請求的目的中,想出方法,使雙方均能讓步,承諾息事。至刑事案件調解的方式,或由加害人向被害人賠禮認錯,或賠償損失,或給被害人撫慰金,或賠酒席之類。凡在民間習慣上可以平氣息爭之方式,隻要不違反善良風俗,及涉及迷信者,均可采用。照此調解,於受害人可獲實利,比較徒處加害人以苦役、徒刑、拘束其自由,一方減少社會上生產勞動力,一方增加雙方仇恨。此於刑事政策上是有極大關係的。我們審判人員,要研究此項政策,對於上列得以調解的刑事被告人,要留心考察其品質、知識、職業、生計等。如其平日是務正業的,並非惡劣或二流子之類,而其家庭生計又全賴彼一人維持者,偶一觸犯刑章,可以利用調解方式進行調解。不必遽科以刑罰。如傷害罪,由加害人賠償被害人損失,或給以醫藥費,或給以撫慰金,並向被害人道歉認錯。又如初犯竊盜罪,要加害人返還贓物。如贓物已消失,不能全部返還者,則令其作價返還。並令其向被害人悔過。如此辦理,在被害人可回複其損失而獲到實益。在加害人自知錯誤,能以自新,以後不至再犯。如係累犯,無改善希望。或與被害人無實益者,自應依法製裁,毋庸調解。全在法官斟酌實際情況,得受害人的同意,以及刑事政策上的實益,靈活運用,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