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西屯墾”過程中,墾區除了經營農事外,還進行了其他活動,如開展經濟貿易活動、實施水利與建設交通、創辦文教衛生事業、建立屯墾新村及其組織等。這些活動是伴隨墾區農事的發展而產生的,同時這些活動取得的成效又促進、推動了墾區農事的發展。它們之間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係。
隨著屯墾的逐步深入進行,墾區開展了各種經濟貿易活動。墾區先後設立了各種合作社、發行支付券、開設銀號。這些經濟機構的設立與經濟舉措的實施是為了適應屯墾事業的發展需要而進行的,同時也促進了屯墾事業的進行,為墾區的發展創造了物質基礎條件,曾一度繁榮了墾區經濟,方便了墾區軍民。
一、設立合作社
1933年墾區在包頭成立綏區屯墾督辦辦事處消費合作總社,1934年,總社移至五原,各新村均相繼設立分社,分社設在綏區屯墾督辦辦事處駐五辦公處及各屯墾軍師旅團部,支社設在各屯墾軍隊營部。消費合作社建立的目的是:“提倡購用國貨;減輕社員及消費者經濟上的負擔,供給適宜之消費品;養成社員在經濟方麵團結互助之精神。”該社為有限責任性質,資金來源大部分由閻錫山籌發,少數資金則由墾區官兵認股與該社曆年的公積金組成。
關於信用合作的意義,王靖國在《綏區屯墾第四年工作報告書》“全屯墾區信用合作為全體官兵經濟生命之寄托,抑又為附近墾區人民金融活動之憑借。”信用合作有四方麵意義:其一,改造經濟關係。社會組織的本質是經濟關係。每一個社會製度的存在和變遷由經濟關係支配。社會愈進化,生產技術愈進步,社會的經濟關係愈趨複雜,人與人間的互助也愈加繁密。解決社會問題的樞紐為社會經濟關係的改造,最好以合作為社會組織的原則;其二,發揚互助精神。要完成屯墾事業,就必須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其三,健全合作組織。有健全的組織,才能實現屯墾目標。從研究委員會起,總幹事以下各股總社、各部、各區聯合會、各鄉分社,各組都要健全組織;其四,實行生產建設。墾區生產事業的建設應該建立在合作組織之上。合作社的最終目的就是以合作精神逐漸完成墾區的各項生產事業。
辦事處為消除中間商的盤剝、實現農村工業化、增進農村經濟能力,規定屯墾部隊所產的農產品、工產品、消費用品、生產器具的售出與購入均由全屯墾部隊所組成的合作社經營。設立消費合作社;設立信用合作社,以調劑農村金融;設立各種生產合作社,如製造酪、製肉、製罐頭、製麵粉、製油、製麻、製革、釀造、製肥料、製皮衣、製煙、製糖等。
辦事處合作的倡導機關是合作事業研究委員會,負責合作技術方麵的研究,負責實際行政責任的是總幹事。總幹事之下設文書、調查統計、指導訓練,統轄全部合作事務,並由總幹事直接指導四部,分掌各項事業,四部就是消費、信用、生產、糧食等部。1932年創設的消費合作社,歸並為消費部。信用部是為了適應墾區經濟發展和金融流通的需要而成立的,信用部成立後,墾區的存款、放款、彙兌以及發行支付券等事項就可以由信用部來完成。糧食部是辦理糧食糴糶的。總社四部之外,還有區聯合會,區聯合會是維係總分社的機關。
合作社供給社員或一般消費者的日常必需品,經營範圍很廣,不但運銷當地所產的糧食、皮毛、藥材、油脂、甲青等農副土特產品,而且大量運銷京、津、滬以及其他各大商埠的百貨。屯墾合作總社不但直接領導各團營連的分社與支社,而且對五原各大商號兼營消費、信用、供給、運銷等業務。當時五原最大的私營商號,如義盛昌、協記號、福義隆、信德恒等,以及縣城內小商小販都向合作總社借款或承銷百貨。因此,合作總社在五原以壓倒一切商號的姿態居於領導地位。墾區官兵餉銀的關發存取,均由合作總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