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在其主編的《中國六大政治家》一書中,將張居正與管仲、商鞅、諸葛亮、王安石、李德裕同列為中國的六大政治家,明代“政治家隻有一張居正”,足見其在中國曆史上非凡的地位。張居正從寒微中奮起,以首輔獨柄國政,政績卓著,人稱“救時宰相”。在風雲際會中,他剛毅深沉,多謀善斷,“慨然以天下為己任”,力挽狂瀾,卻又獨斷專行,以致身歿之後禍發蕭牆。張居正改革及其失敗,充分反映封建社會沒落時期,一個有作為的政治家力圖興利除弊所能盡到的最大努力和必然幻滅的悲劇。
張居正明朝自中葉以後,危機四伏。政治腐敗、經濟蕭條、軍備廢弛,外患連年不斷。明帝國在內憂外患的衝擊下,麵臨著亡國的危險。然而,在萬曆(1573-1620)初年,帝國卻在暮靄中出現了進入中後期僅有的輝煌,這便是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張居正當國的時期。
張居正(1525-1582),字叔大,號太嶽,湖北江陵人,出身於寒門。但他自幼聰穎絕倫,早年得誌,16歲中舉,23歲就以二甲進士及第的身份,被選為翰林院庶吉士。從此,他躋身政壇,開始了坎坷而又輝煌的政治生涯。
在數十年的宦海生涯中,張居正一向注意觀察和思考社會現實中的諸多難題,悉心探究曆代盛衰興亡的經驗教訓。他曾於隆慶二年(1568)向明穆宗上了一封《陳六事疏》,試圖革除嘉靖以來的各種弊端。張居正提出的改革主張主要有“省議論”(禁絕空言,講究實際)、“振綱紀”(整肅風紀,嚴明法律)、“重詔令”(令行禁止,提高效率)、“核名實”(嚴明考課,選拔人才)、“固邦本”(輕徭薄賦,安撫民眾)和“飭武備”(訓練軍隊,嚴守邊防)等。雖然在當時的情況下,這些主張還未能付諸實施,但我們從中可以窺探出張居正改革的最初藍本,可以說,這是張居正全麵改革的前奏。
明神宗1572年,穆宗駕崩,太子朱翊鈞繼位,改元“萬曆”,即明神宗。明穆宗在位時,十分信任張居正,因此他遺命張居正等三個大臣輔政。萬曆初年,張居正與大宦官馮保聯合推倒高拱,成為首輔。由於神宗年幼,於是一切軍政大事都由張居正裁決,他“勇於任事,以天下為己任”。從1573年出任內閣首輔開始,以整頓吏治、發展經濟、鞏固邊防等為主要內容,展開了一係列的改革,從而使暮氣沉沉的大明王朝,出現了回光返照的最後一抹輝煌。
自萬曆初年開始的張居正改革,首先是從整頓吏治開始的。他認為當時朝野政治腐敗、民不聊生的主要原因在於“吏治不清”。為了整頓吏治,以達到為官清廉,治政清平,讓人民生活安定,從而使封建政權長治久安的目的,張居正於萬曆元年(1573)推行“考成法”。其主要內容是加強內閣的行政和監察責任,提高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的監察職能。六科是對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百司相應而設的監察機構,張居正以六科督促六部,以六部督促諸司以及地方撫、按,最後再由內閣直接控製六科,掌握對各級官吏的監察大權。考成法還對六部、都察院等具體行政衙門實施隨時考核、事事責成的稽查製度等。這一嚴密而完整的考成係統,將宦官統率六科、稽查章奏權移交內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宦官幹政的可能,極大地提高了內閣的權威,使權力集中於首輔,從而加強了號令天下的中央集權。考成法提高了辦事效率,減少了各部門的相互推諉、扯皮,為精簡機構、節省政府開支提供了可能。稍後,張居正便下令裁減部院諸司冗官和各省司、府、州、縣官,以提高官吏的素質和行政效率。這些,都為此後張居正推行的各項改革奠定了基礎。通過整頓吏治和精簡機構,張居正獲得了一個效率較高、得心應手的行政班子,為推動經濟改革作了思想上和組織上的準備。
在整頓吏治的過程中,張居正對嘉靖、隆慶時期行賄受賄、貪汙腐敗的社會狀況深惡痛絕。因此,他擔任首輔之後就果斷采取措施,整治腐敗,決心扭轉政風士習,令出必行,有功必賞,有罪必罰,以重振往日的輝煌。
自嘉靖以來,當國者政以賄成,貪汙數額之巨,令人觸目驚心。嚴嵩素有“錢癆”之稱,被抄出的家產竟有黃金三萬餘兩,白銀二百餘萬兩;素有廉能之譽的徐階,他擁有的金銀雖無確載,但從其占田達四十餘萬畝來看,可知其貪汙積賄亦相當可觀。“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權臣顯貴的影響下,大小官吏以官爵為性命,以鑽刺為風俗,以賄賂為交際,就連以懲貪為己任的監察機關也日益腐敗,禦史出巡往往利用職權,貪贓枉法,中飽私囊,而對於逢迎之徒,即使贓賄狼藉,魚肉百姓,也毫不過問。
張居正對政治腐敗的危害性有著清醒的認識。他說,人民的逃亡和反抗“並非老百姓喜歡犯上作亂”,而是“本於吏治不清,貪官為害”。大小貪官視朝廷明詔法令如故紙,政令難行。更有甚者,“收受禍國者的賄賂,縱放禍國者而不加以拘捕……”因而他認為:“治國之道,沒有什麼比安頓民生更為緊迫的;而安頓民生之第一要務,在於整頓吏治”,懲治腐敗乃是改革政治和整頓吏治的關鍵。有鑒於政治腐敗的危害性,張居正懲治腐敗的主張在其獨柄國政後得以在各方麵付諸實踐,並貫穿於改革的始終。
驛政和賦役是明中後期財政上最大的弊政,也是貪吏作弊的淵藪。驛遞是專為公務活動服務的官方交通機構。嘉靖、隆慶年間,主管部門又亂發勘合,以作人情,用驛者不僅巧立名目,強行勒索,還受商人之賄,大量夾帶私貨,致使百姓負擔加重。針對這種情況,張居正一麵重申舊禁,一麵製定相關的規章,嚴加稽查,加強管理,官員非奉公差不許輕擾驛遞,違者參究,內外各官丁憂、起複、升轉、改調、到任等項,均不得動用驛傳,以厘革驛遞冗費之弊。在賦役征收方麵,手續複雜,奸詭叢生,從而使侵漁盤剝的貪吏鑽了空子。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大大簡化了賦役項目,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贓官暴吏的貪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