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強化司法基本保障:內涵、目標與實施(1 / 2)

胡建淼

作者簡介

胡建淼,男,漢族,1957年11月生,浙江省慈溪市人。現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兼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行政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重點學科“憲法與行政法”學科帶頭人。主要社會兼職:教育部法學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東亞行政法研究會理事,等等。

核心觀點

強化司法基本保障的目標是為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發揮好司法保障功能的關鍵是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關鍵是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及堅持司法終審。

強化司法基本保障的目標是為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強化司法基本保障”的目標,是為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司法要為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是指人民群眾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各種基本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社會狀態。亞當·斯密(Adam·Smith)認為,正義首先是一種法律方麵的正義,“最神聖的正義法律就是那些保護我們鄰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護個人財產和所有權的法律;最後是那些保護所謂個人權利或別人允許歸還你的東西的法律。”1959年由5000名國際法學家共創的《德裏宣言》,將“政府能有效維護法律秩序,借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列為現代法治的標準之一。國家和政府保障社會成員的權利和權益秩序,主要是通過司法的手段和程序。中國是個人口大國,同時是個資源小國(按人均計算)。這一國情決定了維護社會穩定是壓倒一切的重中之重。在中國絕對亂不得,不穩定,國家建設、改革、發展就無法談起。為了社會穩定,司法要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司法要為社會創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是指做到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人們的訴求能得到有效保障,任何糾紛能得到公正處理的社會狀態。我們能否為社會創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首先取決於我們能否為社會提供一個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為營造一個法治環境,首先要讓任何組織和個人置於憲法和法律之下而不是之上,置於憲法和法律之內而不是之外。也就是黨的十八大報告所要求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司法裁判隻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不為當事人的權力、地位、關係和財產所左右,真正做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司法要為社會創造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是指司法機關能夠向社會提供一個各項辦事製度和程序設置科學合理、方便人民群眾的司法工作環境。司法機關同樣也是一個辦事機關,天天與人民群眾打交道。司法程序繁瑣,公民維權成本過高,處理糾紛時間過長,費時費錢,人們就會對司法保障失去信心。司法工作做不到優質便民高效,人們就不會將司法作為主要的維權途徑。沒有優質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務環境,就無法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沒有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就無法提供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都必須緊緊圍繞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習近平同誌指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我們的黨是人民的黨,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們的司法是人民的司法。我們的司法工作必須緊緊圍繞人民的利益和需求。這是由我們國家的性質和政治製度所決定的。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說明,人民是人民司法的最終權力來源。人民同時又是司法工作的服務對象,司法工作同時必須考慮服務對象和服務方式,應當在新的曆史起點上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