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新時期我國司法改革目標與路徑的思考(1 / 2)

周葉中

作者簡介

周葉中,1963年8月出生,湖南省武岡市人,法學博士。現任武漢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武漢大學比較憲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第七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法學組)、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等。主要研究領域:中國憲法學、比較憲法學、地方政權建設、兩岸及港澳法製研究等。

核心觀點

司法的去地方化是一個應當追求的目標,但問題不在於這一目標是否恰當,而在於如何在確保穩定有序的基礎之上,進行可控的司法去地方化改革。

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塑造司法公正的外部形象,維護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使司法真正成為公民權利的最有力防線。

關於司法的去地方化問題的思考

司法的地方化,一直是困擾我國司法公正的主要問題之一。對此,我國政界學界已經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即推動司法的去地方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製,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製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這一提法是將司法去地方化擺上台麵的重要舉措。為配合三中全會精神,今年行政訴訟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意味著,在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時,認可和有保留地鼓勵跨行政區域的管轄。然而,在司法去地方化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第一,司法去地方化要達到何種程度?依照三中全會的提法,要在省以下地方司法機關實現人財物的統一管理,那麼,地方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協調?第二,

三中全會指出要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製度,這一提法是試圖解決司法地方化的根本措施之一,但其中仍有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包括:其一,如果說探索意味著先進行試點再進行立法,那麼應該如何避免“良性違法”的問題?其二,適當分離應該分離到何種程度,其中的標準何在?其三,對不同類型的司法案件而言,如就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來說,司法管轄製度與行政區劃分離的需求是不同的,那麼,是否應當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製度呢?比如,建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對此,行政訴訟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特定的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規定就顯得不足。第三,司法的去地方化還麵臨一個十分重要的憲法問題,即地方法院的人財物統一管理,意味著地方司法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的完全脫鉤,以及與地方人大的部分脫鉤。如此一來,去地方化的司法改革必然與現行人大製度產生一定的矛盾,因而在實踐中,應當如何應對這一矛盾,也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