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形形色色的安葬方式(1 / 3)

1.火葬

安葬死者是喪葬活動的重要環節。

在中國這塊古老的大地上,由於疆域遼闊、民族眾多,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千姿百態,加之外來文化的影響,安葬死者的方式多種多樣。古代葬式除最為常見的土葬外,比較流行的還有火葬、水葬、樹葬、天葬、懸棺葬、甕棺葬、屈肢葬、二次葬、割體葬等等。

我國曆史上包括漢族在內的許多民族都實行過火葬。這種葬俗的流行地區之廣,延續時間之長,對社會影響之大,僅次於土葬。

火葬在我國出現得很早,可追溯到數千年前的原始社會。一九四五年發掘位於甘肅臨洮寺窪山新石器時代遺址時,在一座墓葬的陶罐中盛有火化後的骨灰,這是迄今發現的年代最早的火葬實例。先秦諸子中已有關於火葬的記載,《墨子·節葬下》雲:“秦之西有義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謂之登遐,然後成為孝子。”義渠屬古代西羌族的一支,地近秦國,當時主要活動在今甘肅慶陽一帶。《呂氏春秋·義賞》雲:“氐羌之民,其虜也,不憂其係累,而憂其不焚也。”意思是說他們被其他部族俘獲以後,並不懼怕捆縛囚禁之苦,隻是擔心死後不能得到火化。可知火葬是該民族最理想的安葬方式。上述材料說明,火葬的習俗至遲在先秦時期就已經開始流行,當時采用火葬的主要是西北地區的羌、氐等少數民族。

漢、唐時期,火葬的流行地域逐漸擴大,但仍主要集中在少數民族地區。漢代汶山郡的冉癉夷,“死則燒其屍”(《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原屬漢代日南郡象林縣的南朝林邑國,“死者焚之中野,謂之火葬”(《南史·夷貊上》)。唐貞觀四年(630),東突厥首領頡利可汗被唐將俘獲,數年後死於長安,“從其禮俗,焚屍於灞水之東”(《舊唐書·突厥上》)。

唐代以前的史籍中沒有關於漢族實行火葬的記載,這裏僅可舉出一條埋藏在地下的文物資料,一九二八年出土的《漢五鳳石函記》有如下文字:

惟漢五鳳二年,魯卅四年,六月四日,

校尉卜伊討北海,四十戰,卒上穀,火葬家焉。

“五鳳”是漢宣帝的年號,五鳳二年即公元前五十六年。漢族火葬的曆史雖可追至西漢時期,但直到唐代,這種葬俗尚未被漢人普遍接受。

大約在五代時期,火葬在漢族中逐漸流行開來。《新五代史·晉高祖皇後李氏傳》記載,後晉亡國後,晉出帝和部分皇室貴族被契丹人掠往建州,李太後臨終前遺言出帝:“我死焚其骨,送範陽佛寺,無使我為虜地鬼也。”帝從其言,“焚其骨,穿地而葬焉”。同書《晉高祖安太妃傳》記載,安太妃卒於自遼陽徙建州途中,臨卒謂出帝曰:“當焚我為灰,南向揚之,庶幾遺魂得返中國也。”死後焚屍而葬。李太後和安太妃為後晉皇室的重要成員,她們死後都是火葬的,說明漢人實行火葬在當時已不是個別現象。

宋、元之際,火葬風靡各地,是古代火葬最為盛行的時期。《東都事略》記北宋初年葬俗:“近代以來,遵用夷法,率多火葬。”《宋史·禮誌》記南宋民間火葬:“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惟恐不至,死則燔癊而棄捐之。”《大元聖政國朝典章》記載,元代“北京路百姓父母身死,往往置以柴薪之上,以火焚之。”意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在宋末元初來到中國,用將近二十年的時間遍遊全國,他在相當於今天的寧夏、甘肅、河北、山東、湖北、四川、江蘇、浙江等省區的許多地方,都親眼看到了火葬的情況,並詳細記載於《馬可·波羅行紀》之中。除文獻記載外,考古工作者還在全國的十幾個省市發現了大量的宋元時期的火葬墓,遍布南北各地。

當時民間火葬的具體過程,各地不盡相同。《馬可·波羅行紀》詳細記載了今敦煌一帶居民死後火焚的各種儀式:

人死之後,家屬必須請陰陽先生選定焚屍的日期即所謂“吉日”,日期未到,屍體則停放於家,有的甚至要停放六個月之久。屍體用色彩斑斕的布帛裹覆,放在棺材之中。棺材要做得非常嚴密,不留縫隙,表麵施有各種彩繪,棺內放很多樟腦香料,以除屍臭。停喪期間,每日必陳飲食於柩前桌上,供死者之魂“享用”。焚屍前,死者的親屬在靈柩經過的途中建一木屋,裹以金錦綢絹;柩過木屋時,屋內的人呈獻酒肉和其他食物於柩前,讓死者帶到另外一個世界去享受。到了焚屍的場所,將盛屍的棺柩同預先用紙紮做的人、馬、駱駝、錢幣等物一起放進烈火焚毀,認為這樣死者就會在陰間得到奴婢、牲畜和錢財,火葬儀式至此宣告結束。

馬可·波羅還記述了江南水鄉杭州的火葬習俗:“人死焚其屍。設有死者,其親友服大喪,衣麻,攜數件樂器於屍後,在偶像前作喪歌。及至焚屍之所,取紙製馬匹、甲胄、金錦等物並屍共焚之。”杭州城居民的火葬儀式似乎比敦煌一帶簡單。有些地方的火葬則更為簡單草率,“親死肉未寒,即舉而付之烈焰”。

城市居民焚屍的場所一般都在城外,而且通常在佛教寺院中。南宋海鹽縣城西五裏,有專門焚燒屍體的“焚化院”(《閑窗括異誌》);吳縣城外通濟寺內,設有“化人亭”(《黃氏日鈔》);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申判府程丞相乞免再起化人亭狀》雲:

照對本司久例,有行香寺曰通濟,在城外西南隅,可一裏。本寺久為焚人空亭約十間,以網利。邪說謬見,久溺人心,合城愚民,悉為所誘。親死肉未寒,即舉而付之烈焰,杈棒碎析,以燔以炙,餘骸不化,則又舉而投之深淵。

狀文中詳細描述了城外通濟寺“化人亭”焚屍的情景。元代都市內嚴禁焚屍,必須到指定的離城較遠的地方焚化,地點也多在寺院內。(《馬可·波羅行紀》)有些城鎮則在河邊沙灘上焚屍,“衢人之俗,送死者皆火化於西溪沙州上”。(《夷堅誌》)禁止在人口稠密的城內焚化死屍,當是從衛生的角度考慮的。

對屍體焚化後所餘骨灰的處理,有多種方式。很多火化場設有“癋骨池”,骨灰置於池中。《清波雜誌》記宋代浙右風俗:屍體在寺院焚化後,僧人“鑿方尺之池,積涔蹄之水,以浸枯骨”,每逢節日,家人攜帶供品設祭於池邊。有的將骨灰寄放在寺院,任僧徒處置,如河東一帶“民家有喪事,雖至親悉燔癊,取骨燼寄僧舍,以至積久棄捐乃已,習以為俗”(《倦遊錄》)。有的將骨灰投於“清冷之淵”,拋撒到江河水流中去。也有的把骨灰收貯在陶罐、瓷甕、木匣、瓦棺或石棺內,修築墓室,起墳埋葬,火葬後而土葬。目前發現的宋元時期的火葬墓,就屬於這種情況。據元人李京《雲南誌略》記載,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對骨灰的處理又別具一格,或“葬其骨於山”,或“不收其骨”,棄之荒野。

民間的火葬在文學作品中也有反映。如《水滸傳》第二十六回“鄆哥大鬧授官廳武鬆鬥殺西門慶”描寫武大遭潘金蓮毒害身死後被火化的情景:

火家聽了,自來武大家入殮。停喪安靈已罷,回報何九叔道:“他家娘子說道:隻三日便出殯,去城外燒化。”……第三日早,眾火家自來扛抬棺材……來到城外化人場上,便叫舉火燒化……何九叔把紙錢燒了,就攛掇燒化棺材……棺木過了,殺火收拾骨殖,癋在池子裏。

詳細地記述了火化武大的全部過程,諸如入殮、停喪安靈、焚屍、處置骨灰等,與史籍中記載的火葬儀式大致相同。《水滸傳》的作者施耐庵、羅貫中係元末明初人,長期生活在社會基層,遊曆甚廣,他們記述的風土民情多為其耳聞目睹,是了解當時民間火葬習俗的珍貴資料。

明、清時期,火葬的習俗仍在民間流行,邊遠地區尤甚,“死者皆火焚”的現象比比皆是。明代雜劇《劉盼春守誌香囊怨》有辭雲:“如今買了個棺材殮了他,眾親戚鄰裏都送出城去火焚了罷。”明末清初學者顧炎武在《日知錄》中說:“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清人黃汝成在集釋《日知錄》時描述了清代道光年間江南名城杭州火葬的情形:“火葬之事,杭城至今猶沿其俗,至為慘傷,而長官不為禁止,士大夫不知動色誡諭,習為故常。”直到清代末年,河南開封一帶還對夭折的幼童實行火葬,“如二三歲小孩因病殤亡,必焚其屍於野,使成灰隨風而散,其意謂除其禍根,以保下胎之安寧也”(《清稗類鈔·喪祭類》)。由於朝廷嚴加禁止,明、清時期的火葬已不如宋、元盛行,呈日漸衰微之勢。

以上簡單回顧了我國古代火葬的曆史,人們不禁要問,古人為什麼要實行火葬?我們從兩個方麵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火葬的流行與佛教的輸入有直接關係。佛教自東漢時期從西域傳入中國以後,頗受封建統治者的厚愛,日漸昌盛,風靡一時,其影響波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喪葬活動亦不例外。佛家是主張火葬的,即“戒火自焚”,佛門弟子死後一般都實行火葬,南朝慧皎《高僧傳》就記載了許多中外名僧焚身火葬的情況。隨著佛教在民間的流行,火葬也逐漸為人們所接受。《寰宇瑣記》雲:

自釋氏有火化之說,於是死而焚屍者所在皆然,美其名曰“火葬”。其間無貲營葬者半,惑於釋氏之說者半。

其中明確談到,很多火葬者是“惑於釋氏之說”,即受佛教影響的結果。馬可·波羅在他的遊記中多次說明,他所見到的焚屍者全都是“偶像崇拜者”,即信奉佛教的人。宋、元時期的火葬場多設在佛教寺院之中,由僧人操辦焚屍事宜。考古中發現的火葬墓,棺蓋和墓誌上常常寫有梵文經咒,有的墓碑上還刻有佛像,這些死者實行火葬,無疑與他們的宗教信仰有密切的關係。上述情況都說明,古代民間流行的火葬,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佛教習俗的影響。

其次,實行火葬也有經濟上的原因。《宋史·禮誌》雲:“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清波雜誌》亦雲:“河東地狹,民惜地不葬其親。”在地少人多的地區,采用火葬不失為節省土地的一種好辦法。宋人羅大經《鶴林玉露》記載:“近京丞相仲遠,豫章人也。崛起寒微,祖、父皆火化,無墳墓。每寒食,則野祭而已。”丞相仲遠的祖父、父親之所以實行火葬,是因為家境貧寒,無資土葬所致。至於那些饑寒交迫的貧苦農民,既無錢財鋪張喪事,亦無土地掩埋屍骨,隻好火焚其屍、棄骨荒野。居住在城市裏的破產商人、小手工業者和貧民階層,也常常采用既簡單又節省的火葬。據《夢粱錄》記載,南宋杭州城內有些窮困潦倒者,“死無周身之具,妻兒罔措”,不用說土葬,就連最簡單的火葬也無力置辦,需要別人的資助。有行善積德的江商海賈,“則給散棺木,助其火葬,以終其事”。這些人實行火葬的動機並非“惑於釋氏之說”,屬於“無貲營葬者”。另外,一些遠行在外的羈旅亡人和從軍應役者,與家鄉遙隔山水,死後不便送歸靈柩,也往往以火為葬,焚屍揚灰於異地他鄉。

火葬雖在古代盛極一時,但其境遇不佳,曆來被封建統治者視為有傷風化的“惡俗”而屢加禁止。依漢族的傳統觀念,死者最理想的歸宿是九泉黃壤,火葬“慘虐之極,無複人道”,是難以容忍的“焚如之刑”。在我國古代,一些生前惡貫滿盈的“極惡”之人,死後往往被掘墳剖棺,焚屍揚灰;有的為了發泄對某人的刻骨仇恨,也經常采取毀其祖墳、焚其屍骨的極端方式。因此,唐代以前佛教雖早已傳入,但其火葬的習俗卻未被漢族所接受,隻有邊遠少數民族和佛教僧徒實行火葬,普通漢人火葬者猶如鳳毛麟角。五代以後,由於佛教文化的全麵滲透、異族的大量內遷以及經濟方麵的原因等諸多因素,人們對火葬的抵觸情緒逐漸減弱,火葬隨之在民間盛行開來。但作為封建朝廷,則一直對火葬采取嚴加禁止的態度。北宋初年,太祖趙匡胤曾下詔禁止,《東都事略》載其詔曰:

王者設棺槨之品,建封樹之製,所以厚人倫而一風化也。近代以來,遵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

南宋時亦多次設禁,《宋史·禮誌》載紹興二十七年(1157)禁令:“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風化,理宜禁之。”到了元代,朝廷仍禁火葬。特別強調要禁止漢人火葬,對軍卒、客旅及少數民族則放寬限製。明王朝的態度更加嚴厲,除詔令天下外,還將禁絕火葬寫進法律條文,《大明律》的禮律和刑律規定:焚毀尊長及他人屍體者,處斬刑、流刑或杖刑。用嚴刑峻法的手段保證禁令的實施。清政府不僅將明律中禁火葬的條款照搬到清律中來,而且還別出心裁地采取鄰人地保互相監督製約的辦法貫徹禁令。發現違禁者要“報官嚴拿,盡法懲治”;知情不舉者與違禁者“一體治罪”。

為了杜絕火葬,曆代封建朝廷除嚴令禁止外,還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針對很多人實行火葬是因家貧無葬地所致的實際情況,官府常常出麵安排葬地。《宋史·禮誌》記載,北宋元祐年間,韓琦鎮守並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南宋紹興二十八年(1158),戶部侍郎榮薿建議:“令州郡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被朝廷采納,下詔頒行。元代規定:“其貧民無地葬者,則於官荒地內埋了;無人收葬者,官為埋瘞”(《元典章》卷三〇)。明朝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洪武三年(1370),太祖朱元璋諭令禮部:“其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閑地為義塚,俾之埋葬。或官遊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歸之”(《明太祖實錄》卷五三)。由國家出資為貧窮者和無主之屍設置的葬地,古代稱之為“漏澤園”或“義塚”,類似於後來的公墓。

由於佛教文化的根深蒂固,加之沒落的封建製度不斷地使更多的農民失去土地,淪為赤貧,盡管曆代封建統治者屢頒禁絕火葬的詔令,甚至動用法律武器,並大發慈悲地開設了漏澤園,但聖上旨意和嚴刑峻法仍難改變人們的宗教信仰;杯水車薪的漏澤園也不能使所有的赤貧者都沐浴到“浩蕩皇恩”。因此,民間的火葬之俗禁而不止,革而不除,盛行於封建社會後期長達千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