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貴州省農村環境法治分析(1 / 2)

貴州省農村環境法治分析

法學研究

作者:陳曉玉

摘 要: 隨著貴州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貴州農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日益嚴重,農村生態環境的日趨惡化,嚴重影響了貴州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本文通過對農村環境汙染狀況的現實剖析,從法治的角度揭示了貴州現有農村環境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麵存在的弊端,試圖提出一種適合貴州實際需要的法治化模式,以期建立環境友好、環境法治化的新農村社會。

關鍵詞: 農村環境汙染 防治 法治化

一、我省農村生態環境現狀

貴州省委書記趙克誌2014年1月15日在貴州省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開幕式上講話強調:貴州在工作中要守住兩條底線:一條是發展的底線,必須加快發展;一條是生態的底線,保護好青山綠水。貴州廣袤的農村地區環境成為維護生態底線的最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貴州省的農村汙染治理情況並不容樂觀,如何從法治的角度解決農村環境治理問題是當前貴州省必須麵對的重大課題。

目前,貴州省主要是通過排汙許可和汙染物的總量控製對工業和城市的點源汙染進行防治,而對農業麵源汙染沒有管理監測和控製,致使農業麵源汙染的危害日益凸顯,成為導致耕地退化、農村和農業內部環境惡化,影響江河湖泊水質、飲水安全、農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及對外貿易等的主要因素,製約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威脅我省的環境安全。數據顯示,和2012年相比,貴州省主要汙染物排放量基本處於下降和持平趨勢,但農業源的汙染對我省環境造成的壓力進一步增大。

(一)農業生產造成的農業麵源汙染日益嚴重

在貴州農村地區,由於長期不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及其他農業化學物質,農業麵源與點源汙染相比,麵源汙染的時空範圍更廣。《2012年貴州省環境狀況公報》統計顯示,2012年全省化學需氧量排放量332986噸,同比下降2.96%,其中工業和生活源排放量同比下降5.69%,農業源排放量則同比上升13.26%①。貴州每年化肥施用量近百萬噸,利用率低於35%的全國平均水平;廢舊農膜殘留每畝平均達2.5公斤,部分高寒地區農膜的使用量更大,如威寧縣年使用量超過一千噸,絕大部分農膜沒有回收處理。由於回收率低和難於分解,直接破壞耕作層結構,造成耕地退化和作物減產。

(二)農村生活排放的垃圾汙染嚴重

一方麵,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的生活垃圾在量上不斷增多,而且由以前可被分解的蔬菜葉等變成了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廢舊電池和金屬等。另一方麵,貴州大部分農村地區汙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不到位且方法非常滯後。很多村寨沒有專門的排水管網,雨汙合流,生活汙水亂潑亂倒,汙水橫流現象突出;生活垃圾大多數未經無害化處理就在村寨周邊隨便堆放,生活垃圾在雨水的淋溶作用下,將有害物質帶入地表水或地下水體中造成對土壤、水體和大氣的汙染,導致嚴重的環境汙染。

(三)農村畜禽養殖或散放散養汙染嚴重

由於畜禽養殖業迅速發展,零散養雞戶在農村非常多,畜禽養殖布點上存在隨意性和畜禽糞便、養殖廢水處理措施不到位,給農村居住環境和飲用水源地帶來了汙染隱患。畜禽養殖業汙染,目前貴州畜禽糞便年排放量已大大超過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而處理率僅30%左右。

(四)鄉鎮企業排放汙染物造成的大氣、水、空氣和土壤等汙染嚴重

由於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汙染物處理率也低於工業汙染物,鄉鎮企業所排放的廢氣、廢水和廢渣等已經成為影響貴州農村環境問題的最主要因素。

二、我省農村環境汙染現狀成因的法律分析

(一)立法層麵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空白

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監管的重點在城市和工業汙染防治上,對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汙染防治監管重視不夠。目前,我國雖然製定並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汙染防治法》等法律,但是這些法律對農村環境汙染防控規範得非常空泛,無具體操細則。例如在對農村生活垃圾的問題上,《固體廢棄物汙染防治法》第49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我國尚無係統的針對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法律環境保護法律或法規。現有的各層級法律法規中也存在立法空白。針對農村環境汙染方麵,如有關農村循環經濟立法、土壤汙染防治等方麵,我國法律至今無作出專門規定。再次,我國現行立法是以城市化的工業社會為背景,針對環境汙染主要立足於“末端控製”和“點源控製”的指導思想原則,局限於對汙染物排放的控製和治理,對農業麵源汙染的控製所起作用相當有限。環境汙染問題的區域性特別明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環境汙染狀況製定符合本地的地方行政法規。例如,廣東、湖北等省相繼出台了農村環境保護地方法規。貴州省尚未針對農村出台專門的地方法規,僅在2009年出台了《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對農村環境的規製僅是原則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