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勞動統計的任務和要求
一、工業勞動統計的任務
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人類社會存在的發展的基礎。人類要進行生產,必須具備三個簡單要素:人的勞動、勞動對象和勞動資料。具有勞動能力和生產經驗的人是生產活動的主體。工業勞動統計的主要對象是勞動力,即“人”及其工資、福利待遇。工業勞動統計的任務:是正確統計勞動力的數額、構成、分配使用及工資、福利、安全等情況,其目的是為,正確製定勞動、工資政策;搞好勞動力的平衡、培訓、調配和使用;做好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挖掘勞動力的潛力,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二、工業企業的勞動工資的統計內容
工業企業的勞動工資統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業企業職工人敢統計;
(二)工資與福利統計;
(三)勞動生產率統計;
(四)勞動時間利用統計;
(五)勞動安全統計。
第二節電力工業企業職工人數統計
一、職工的範圍
職工是指在全民所有製、集體所有製、各類合營及外資企業、事業、機關及其附屬機構中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種人員。
全民所有製單位職工的具體範圍包括:
麵定職工:是指經國家勞動部門或組織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批準招收為固定職工的人員。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編製內的,編製外的;在國外工作的;試用期間的以及臨時借到其他單位工作,但仍由原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合同製職工:是指在用工製度改革中試行的在國家勞動計劃以內,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考核錄用的職工。包括礦山、交通鐵路部門使用的農民輪換工和建築業使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不包括“文化大革命”以前招用的合同工和“文化大革命”後不按照合同製規定辦法招用的合同工。
臨時工:是指根據國家勞動計劃,經各級勞動部門批準臨時使甩的,到期可以辭退的人員,包括從事季節性、臨時性生產和服務工作人員。
計劃外用工:是指在國家勞動計劃以外,通過各種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製單位,由全民所有製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並支付工資的人員,不論其工資的經費來源和支付形式,不論是否享受勞保福利待遇,不論是否吃商品糧,都應進行統計。
二、在具體計算“全部職工”人數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各基層單位的“全部職工”人數,原則下應按“誰發工資誰統計”(所謂誰發工資一般是指誰負擔工資)的辦法進行統計。如代培人員、借調人員、帶工資學習人員、出國援外人員以下及放勞動鍛煉人員等,均由支付工資的單位統計。
新增加的人員,從其報到參加工作之日起,不論是否發放當月工資,即可算為本單位的人員。對於自然減員、參軍、不帶工資上學的人員,從其離開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單位的人員。但調往其他單位的人員,如已在原單位領職工資,其期末人數和平均人數均由原單位進行統計,調入單位從發放工資之月起統計。
全民所有製職工與集體所有製職工混合在一個單位生產和工作的,基本上應按單位的所有製性質來進行統計。並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凡在全民所有製單位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以集體指標招收,或由城鎮集體所有製單位抽調、並入、借用、委托代培的人員,一律由全民所有製單位統計。如原為全民所有製單位,並由集體所有製單位支付工資,不論是否仍保留全民所有製職工身份,都由集體所有製單位統計。為了加強領導或充實技術力量,全民所有製單位的職工臨時支持集體所有製單位工作,但其工資由原單位支付的,仍由全民所有製單位統計。
富餘人員的統計問題
在整頓企業勞動組織中抽出來的富餘人員,凡是還沒有離開原企業、原崗位的應由原單位按原人員分類統計,凡是已經調離崗位的,按以下原則統計。
(1)在企業為安排富餘人員而舉辦的全民所有製生產或服務單位工作的,該單位確實已實行獨立核算的,原企業可不再統計,如果該單位尚未獨立核算,原企業仍應進行統計。
(2)在企業為富餘人員舉辦的集體所有製單位工作的,如已確實是獨立核算的,原企業可不再作為全民所有製單位職工統計,如僅名義上是集體所有製單位,實際上在原企業“混崗”的,則仍應由原企業統計為全民所有製單位職工。
由勞動服務公司和其他集體單位組織安排的“保留原來身份”的全民所有製企業的富餘職工,原企業不再進行統計,應由安排富餘職工的勞動服務公司和其他集體單位統計為城鎮集體所有製單位職工。
根據富餘人員的要求,經批準離職自謀生計的,從辭職之日起企業可不再進行統計。
勞動服務公司(隊、所)的人員參加全民所有製單位生產或工作時,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如由集體有製的專業隊承包全民所有製單位的生產或工作時,可按發包工處理,專業隊作集體所有製單位統計,全民所有製單位不予統計。
勞動服務公司(隊、所)係單純向全民所有製單位提供勞動力,由全民所有製單位直接組織領導和安排生產,應由全民所有製單位視用工情況,分別作臨時職工或計劃外用統計。
街道居委會幹部應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由國家支付工資並已列入國家編製的,應作為全民所有製職工統計。
由國家給予一部分生活補貼,又從城鎮集體所有製企、事業單位補助一部分,或者完全由城鎮集體所有製企、事業支付工資的,應作為城鎮集體所有製職工統計。
僅由國家給予少量生活補貼的,不作為全民所有製單位職工,但應列為全民所有製單位領取補貼的人員。
三、職工人數的計算
計算職工人數分為期末人數及平均人數兩項。
(一)期末人數、是指報告期末最後一天的實有人數。已經招用但到期末尚未報到的人員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標均不得作為期末人數統計。
(二)平均人數:是指報告期每天平均擁有的人數。
月平均人數:是以報告期內每天實有的全部人數相加之和,除以報告月的日曆數求得。人員變動很小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其月平均人數也可以用月初人數與月末人數之和除以二求得。開工不滿全月的新建企業(月中開工或月末開工),在計算報告月的平均人數時,應以其開工後各天實有人數之和除以報告月日曆數求得。
平均人數是按報告期每天實有人數的總和除以報告期的日曆數求得,在計算季、年平均人數時,由於天數多,計算工作量大,為簡便起見,可采用“序時平均數”的方法計算季、年平均人數。
四、人員分類
工業企業人員按其從事的工作崗位分為以下六類:
(一)工人:是指在基本車間和輔助車間(或附屬輔助生產單位)中直接從事工業性生產的工人及廠外運輸與廠房建築物大修理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