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文化遺產
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and Natural Heritage)。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Monunents):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係的建築群;
3.遺址(Historic sites):從曆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兩大部分內容。
物質文化遺產是由具有曆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構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曆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麵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曆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其範圍包括: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及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1.1.2 遺址概念
我國現存許多不可移動文物是處於遺址狀態的,遺址文化遺產是構成我國古代文明史史跡的主體,也最能體現我國文物遺址特色和優勢。關於遺址,PeterHowardi認為遺址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建築等物質形體幾乎破壞殆盡,且具有較高文化內涵的遺跡。喻學才認為遺址是前人留下的具有社會經濟和文化價值的建築物等人類活動遺跡,是曆史的化石,文明的碎片,文化的載體和旅遊的對象。李宏鬆認為遺址相對於曆史文化遺產這一大概念而言,它屬於有形遺產範圍;相對於有形遺產而言,它屬於不可移動的遺產。從保護的觀點出發,在不可移動對象中按原有和目前功能性比較大體上又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目前保護對象仍基本保持著其建造初期的功能性;第二類,其建造初期的功能性目前已發生改變,但仍具備其實際的使用功能;第三類,目前主體的存在已基本喪失了功能性,更多的是作為一種消亡的文化現象或一段曆史的標誌而存在。遺址則應屬於第三類不可移動的有形文化遺產。因此遺址與文物和建築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兩點:
第一,遺址不同於文物,遺址是文物原生的環境,文物有可移動和不可移動之分,而遺址則不可移動,如漢陽陵墓出土的陶器、錢幣是文物,而有關墓葬、祭祀建築遺跡等則為遺址。
第二,遺址與建築和建築群相比,其最大區別在於“遺址”是殘存的建築或建築群,如北京故宮屬於世界遺產中的建築群,因其保存完整的緣故;而南京的明故宮則屬於遺址,因其遺存殘缺的緣故。
1.1.3 大遺址的概念與分類
1.大遺址的概念
大遺址的概念是我國獨有的概念,反映了我國保存的曆史文化遺產的基底性特色。1997年國務院在《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采用了“大遺址”的提法。陳同濱認為大遺址的概念主要運用於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指文化遺產中規模大、文物價值突出的大型文化遺址、遺存和古墓葬。孟憲民認為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的國家保護文物分類,大遺址即指大型的古文化遺址。從國務院曆次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古遺址為一類的情況出發,又可以定義為大型古遺址,或可引申為以遺址為主體的大型文物保護單位。這樣就應包括一部分古墓葬(古墓群、陵墓區)和其他一些古代設施遺跡。大遺址是祖先以大量人力營造,並長期從事各種活動的遺存,是大規模的文化及環境遺產;大小是相對而言的,特別是隨著範圍和分類的變化,更是如此。所以,遺址之大,從總體上講可視作相對概念。大遺址概念的特征在“大”字上,其集中表現在兩方麵,一是其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曆史時期或重大曆史事件的標誌三個特點;二是其概念的外延部分,具備以上內涵特征的遺產地都可並入大遺址的概念中來,在許多大型遺產地中不同類型的遺存常以相互依存的形式而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