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重視,製定法規與規劃
多年來,我國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為大遺址保護付出巨大努力和代價,取得成績,並積累了寶貴經驗。依照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各級政府及文物部門劃定保護範圍,建立檔案、樹立標誌,建立組織和委托專人看護,做了大量基礎工作。國家安排進行了一係列大遺址調查、勘測、發掘和研究項目,為大規模搶救保護和展示創造了一定的基礎條件。一些地方堅持貫徹了大型基本建設避開大遺址的措施。有些地方則遷移了遺址範圍內的村莊、單位,拆除了有影響的現代建築,建設了遺址博物館和保護展示遺跡的設施,做了一些局部性工作。近些年來,各地積極對大遺址保護展示進行規劃。對一些特別重要、又受城鄉建設威脅嚴重的大遺址,國家進行了重點指導和支持,一些項目已經啟動。國家文物局在2004年10月,組織國內專家學者雲集西安召開大遺址保護規劃討論會,針對目前大遺址保護存在的問題以及保護規劃進行討論。
2.法規與規劃落實不力,破壞時有發生
近年來,國家和社會對大遺址采取了不少保護措施,如大遺址保護規劃的製定,國家主管部門對大遺址之內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的嚴格控製等,使大遺址保護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目前大遺址保護形勢依然嚴峻,對遺址的破壞時有發生。例如吉林省四平市有關部門在修建環城公路時,未待考古部門對區內文物搶救發掘即強行施工,為了修一條公路,損壞了5處金代遺址。雖然《文物保護法》已經公布實施,一些大遺址所在地也製定了“保護規劃”,但是現在不少大遺址仍然嚴重存在有法不依的問題。在大遺址保護範圍之內,不遵守《文物保護法》,不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不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進行開發建設、破壞遺址的現象已發展到十分嚴重的地步。例如,在夏代都城的河南偃師二裏頭遺址中心保護區,新辟了大量房基地,建起了一片一片的樓房;著名的偃師商城遺址,僅僅十幾年就被城鎮化過程中的偃師市大麵積蠶食;漢長安城遺址區內,農民占用大量土地修建樓房;作為大城市近郊,他們又把大量土地出租,承租人則在遺址之上興土木、搞開發。
3.分布範圍廣,區域保護與利用不平衡
據統計,在我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屬於大遺址的有412處,幾乎遍布全國各個省和直轄市。在2000多處(屬於大遺址)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麵積由幾公頃至幾萬公頃。時代多集中於新石器時代、春秋戰國時期、漢代和唐代。大遺址在地域分布上極不均衡,甘肅、河南、山東、河北、陝西有200處以上,青海、湖北、山西有100處以上,新疆、廣西近百處。從我國東部、中部和西部三區來看,東部經濟發達,用於大遺址保護的經費較多,人們開始熱衷於文化旅遊,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對大遺址的保護與利用;中西部經濟落後,用於大遺址保護的經費有限,人們首先考慮的是如何生存發展,但近幾年,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對大遺址保護與利用也越來越重視。
4.經濟投入有限,保護措施不力,保護技術有待提高
由於國情所限,我國的文物保護單位又多,用於文物保護的經費較少,許多文物保護單位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有人看護的文物保護單位也多隻是看管現狀,避免遭受進一步的破壞,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的不斷擴張,現有的保護措施已跟不上形勢的發展。目前,絕大多數遺址缺少技術保護措施,采用技術保護的遺址也大多數是設置圍欄、搭建簡易的廳棚等。
5.保護與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