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遺址文化產品體係構建

遺址文化產品有物質性的文化產品和非物質性的文化服務兩部分組成。物質性的文化產品又可分為核心產品和副產品。遺址文化產業的核心產品(主流產品)是指以遺址實體(包括遺址出土的文物)為本體而設計、開發出來的各種陳列展覽品、遺址景觀、遺址主題公園等。遺址文化產業的副產品是根據觀眾的購買欲望而設計、開發,能夠創造附加值的工藝品,如遺址(文物)複仿製產品、遺址書籍期刊、旅遊紀念品等。

相關文化服務也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專業性技術服務,如文物鑒定、文物修複和文物複製等;二是公共性社會服務,它是適應市場經濟新變化,從服務觀眾出發設置的各種經營服務項目,如餐飲、娛樂服務等??。

①主流產品(核心產品)

人們對傳統文化的欣賞,追求的是原真性的曆史實物,在於親身體驗遠古祖先生活的真實場景。以遺址本身為載體開發出的遺址展示區、遺址主題公園就成為產品中最核心的東西,是消費者追求的本質產品。

值得提出的是,遺址並不直接等於產品,它必須經過技術保護措施,製作成可向觀眾展出的物品或景觀,才成為一種產品。然後對產品進行銷售和商業交換,這種商業交易不是物品所有權的置換,隻是一定時間、一定空間內的觀賞和美感享受等使用權的獲得。

這些產品包括遺址主題公園、遺址旅遊景區、遺址森林公園、遺址文化園、遺址展示區、遺址博物館以及各種展出的雕塑、石刻、繪畫、曆史文獻、器具等出土文物。隨著遺址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遺址文化產品會不斷豐富,新的文化產品也會不斷出現。

②副產品(外圍產品)

遺址文化產業的副產品是依托於遺址文化資源,通過多種開發途徑,依附於其他介質的文化產品。這些產品從不同角度反映和傳遞遺址的價值,是遺址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遺址文化產業的副產品包括以下類型:

一是遺址和文物複、仿製產品。它對遺址景觀或出土的典籍、器物等進行複製、仿製或再創造,並將其作為藝術品出售。

二是遺址和文物出版產品。以遺址和文物為主題的書刊、音像、影視、圖片出版產品。

三是在吸收和融會文物的文化、藝術、功能、材料等知識要素的基礎上進行的再創造產品。它涉及到日用品、文具、健身器材、玩具、服裝、飾物、工藝品等等。

2.遺址文化服務

隨著第三產業的不斷發展和產業經濟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人們基本認為:“非實物勞動成果雖然不是物,但它的物質屬性卻是不容置疑的”。無形的服務也是一種產品,非實物形態的勞動成果就是服務產品,並以服務產品的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為基本環節。遺址文化產業中的服務可以分為以下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