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稅收未被解讀的密碼(1 / 3)

稅收是一塊古老的化石,同有形的動植物化石不同的是,它是維持國家機構運轉的燃料和工具,屬於人類文明的產物,因而不可能作為博物館的展品或科學家研究的對象,被置之高堂或密室,而是從形成到如今一直被國家作為最主要的收入工具使用著,因而人們非常熟悉它的使用價值,卻往往忽略了它的研究價值,即便是研究也有著很強的功利性。對稅收,人們既可以說非常熟悉,但就完整地認識稅收這一點來說,又有著許多不足。

根據筆者幾十年從事稅收工作和研究的體會,我認為在稅收的內核中還有著許多未被人們很好認識的基因,如果形象地說,就是還有一些未被解讀的密碼。解讀這些密碼,不僅是全麵認識稅收,更好地運用稅收的需要,還是社會、國家乃至個人確立基本的法理關係,和諧、穩定發展的需要。

稅收作為人類處理社會關係的產物,有著兩方麵的屬性,一種是經濟屬性,一種是政治屬性。就經濟屬性觀察,它有兩種表現形式,即貨幣形式和工具形式。前者對民眾來說,就是以直接或間接形式繳納給國家(政府是其代表,下同)的貨幣;後者對國家來說,在核算上表現為貨幣形態,在處理國家與民眾的分配關係上以及調控宏觀經濟方麵則表現為工具。稅收的政治屬性,是其經濟屬性在政治領域的延伸。經濟關係的總和就是政治。稅收作為國家與民眾分配關係的焦點,它的任何分配方式,雖然表現為經濟關係、經濟利益,但就其性質而言,無不是一種政治關係、政治行為。

在稅收的這兩種屬性中,如前所說,人們比較多地了解、重視的是其經濟屬性,而對政治屬性則不甚了了。此文正是想通過對稅收政治屬性的考察,力求給讀者描述一個完整的稅收。

之所以說稅收是一塊化石,是因為它的曆史悠久,至少它同國家一起誕生,並同國家互為生存條件。要厘清稅收的政治屬性,必須緊緊圍繞著稅收與國家的關係這一中心展開解讀。

一、從“初稅畝”與私有財產權再到人的自由權

就一般而言,稅收是伴隨著國家的誕生而一起誕生的,但就中國的實際考察,第一個具有國家形式的朝代夏,距今已有4000多年了,由於時間久遠,史料湮滅,隻能從一些散見的、零星的材料來研究乃至推測。但可以肯定的是,當時的稅收不是今天的稅收,“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貢、助、徹”隻是今天稅收的雛形,因為從夏到秦統一之前的商和周三個朝代,實行的是以“分封”為特征的封建社會製度,“天子”把土地分給宗室和功臣,由他們在其封地上實行治理。但在名義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天子,王室的收入按“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的形式間接繳納。所謂“貢、助、徹”,實際上是封建領主和臣屬向天子繳納的土地使用費(租金)。史載,周朝時仍實行井田製,奴隸共同耕作井田之中的公田,以此作為給領主的貢納。進入周代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財富的增多,各級封建領主勢力逐漸增強,天子對他們的控製力日益減弱,諸侯爭霸,擴展領土,同時也不願意繼續稱臣納貢。國家維持社會政治經濟秩序和意識形態的規則“禮”,已不能約束諸侯,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麵。與此同時,所謂“天子所有製”的土地製度也就形同虛文。公元前594年,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向擁有土地的領主和自由民征稅。也就是越過間接管製的方法,承認土地私有,國君開始直接向全民征稅。《左傳》:“初稅畝,非禮也,穀出不過籍,以豐財也。”《公羊傳》:“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榖梁傳》:“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九百畝,公田居一。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春秋三傳都認為“初稅畝”推翻了過去以農民助耕公田所產穀物為財源的舊製度。“初稅畝”的意義不僅在於它承認了私有財產,比之原始社會的公有製和奴隸社會的奴隸主私有製,它將生產資料乃至生活資料化公為私,化大私為小私,對於生產力的解放、順應人性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更在於通過承認私有財產,承認了人的自由權,從而使普通百姓徹底擺脫了對氏族部落、對奴隸主的人身依附,成為自由民。

百姓由納“貢”到繳“稅”,在法理上是由繳納土地使用費(租金)到繳納土地管理費的本質改變。繳納土地使用費的依據在於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天子”;而繳納土地管理費的依據在於雖然你是土地的所有者,但享受了國家提供的服務(例如保護私有財產),因此你須向服務付費。在政治上前者是一種依附關係,並不平等;而後者是一種交換關係,交換者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西方啟蒙思想家將人的自由權看做天賦人權,各國也在憲法中予以確立。但在人類社會的發展曆史上,人並不是生而自由的,隻有在擁有了私有財產以後,他們才能不再為維持生命而無條件依附奴隸主,才能有尊嚴地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確保人身的自由,所以私有財產權是人的自由權的核心和保障。

可以說,具有現代特征的稅收誕生之日,也是人的自由權的誕生之日,稅收是人權確立的起始點。所謂天賦人權是一種先驗之論,真正的人權是無數的先民通過自身奮鬥爭得的。而國家的任務除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這一總目標以外,其中一個重要任務就是保護私有財產。百姓向國家繳納賦稅,“稅以足食,賦以養軍”,兩者構成了相互依存的關係。中國古代統治者和知識分子對這種關係的認識是清醒的。“國家之財,皆出於民。”(邱濬)“夫財者,土地所生,民力所集。”(明·陳天祥)雖然他們不具有現代的憲政意識,但出於維護自身統治的需要,“民惟邦本,本固邦寧”,也把維護百姓生存和基本利益,製止土地兼並,放在了重要位置。法國思想家、現代憲政理論的奠基者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說:“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餘的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他強調稅收取之於每個公民的財產,隱含了兩種意義:一是肯定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二是稅收的主權在於公民,隻不過由政府集中起來用於公共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