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稅和它的另一半(1 / 3)

稅收的另一半是誰?或許很多讀者不一定能立刻反應過來那一半就是財政。由於兩者之間的分工,特別是它們職能的巨大反差,還由於兩者分屬兩個機構,導致長久以來,人們習慣於把它們作為兩個概念、兩個領域來認識。現階段一些財稅教科書也有意無意地強調它們的不同之處,更加強了這種印象。例如金人慶主編的《領導幹部稅收知識讀本》這樣定義稅收:“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製、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許正中主編的《公共財政》這樣定義財政:“就是政府以市場失靈為前提,憑借政治權力,在全社會進行的以彌補市場缺陷為範圍的,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的的一種政府分配行為。”這些解釋雖然也部分涉及了兩者間的關聯關係,但更多的是強調各自的特殊之處,應該說,這對準確、全麵地認識稅收是不利的,實踐中也會導致許多偏差和誤解。

相反,我注意到國外的學者倒是十分注意強調兩者之間的聯係,例如法國學者伯納德·薩拉尼所著《稅收經濟學》就這樣詮釋稅收:“‘稅收’一詞可有多種不同的含義。狹義地講,稅收是指經濟主體繳納的一係列稅款。而廣義地講,稅收還涉及政府的全部財政政策。以中庸的立場使用‘稅收’一詞,可將它的含義限定為:稅收是指各種稅款及轉移支付的統稱。轉移支付通常可以歸為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大類。”

稅收和財政天生就是一體,就像一個硬幣的正反兩麵。試想,沒有稅收,財政豈不就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怎麼可能成立;沒有財政,又以什麼名義收稅?沒有合法性的稅收,豈不是形同搶劫!所以,這樣的稅收也就沒有任何理由存在。可見,稅收同財政兩者互為存在的基礎,互相分工,又互相影響、製約,共同為一國國民的公共福利服務。

雖然稅收和財政在職能上各有分工,猶如一個人的左右手,但這是在實踐層麵、微觀層麵;在作用層麵、在宏觀層麵,則需要著力強調兩者的合二而一,合縱連橫,一加一大於二的力量,特別是從不同方向為共同目標服務的一致性。

之所以這時候要強調兩者的“同”,自然是有著現實的考慮和需要。封建時代,生產資料乃至民眾的人身所有權都掌握在最高統治者手中,因此他們向百姓征收“皇糧國稅”,就如同從自家口袋掏錢一樣,無須向子民說明用項。稅收就是貢獻。而在計劃經濟時代,又走到了另一個極端,所有生產資料都屬於全民,政府是全民的代表,因此,國家向全民、集體企業征稅也如同從自家口袋掏錢一樣。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一度曾經考慮取消稅收,以上繳利潤代之,因為隻有這樣名實才真正相符。進入市場經濟時代,國家與民眾的關係發生了巨大變化。政治上,民眾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是民眾的委托代理人,經濟上民眾開始擁有了個人的私有財產,政府再不能任意向民眾征稅,凡征稅必須經過立法機構同意,而民眾則是無代表不納稅。這時候,稅收不再是“貢獻”,同樣也不是“利潤”的變種,而是國家“取之於民”又“用之於民眾公共福利”的一項資金。稅收是公共福利的成本(也可以說是價格),稅收的多少對應著民眾福利的大小、質量,並且征多征少、怎樣征也取決於民眾的意願。

因此,在這個階段,雖然在執行層麵、稅收教學層麵仍然可以強調它們的特殊性,但在征收層麵、使用層麵則要改變觀念,強調——不,應該是全麵地介紹稅收的性質,稅收是為民眾提供福利的經費(包括政府機構運轉的必要經費),隻有這樣,民眾納稅才會有明確的意識,知道這是為自己的福利支付必要的代價,也才會意識到不論何人逃稅都是對自己福利的侵害,也因此會知道,隻有履行納稅人義務,才有條件主張行使自己的各項權利,包括公共福利的選擇權和對政府使用稅收績效的監督權。

改革開放至今已有20多個年頭了,稅收征收中的不順和困擾和目前這種對稅收與財政關係在微觀層麵的割裂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切莫以為這是文字遊戲,正本清源是稅收合法性的前提,也是政治體製改革的課題之一。

一、稅收是基礎,財政是主導

稅收與財政的關係天生就不平等,但是這無關公平,隻是分工的緣故。

人類創造稅收不是為了收稅而收稅,而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公共福利,即便專製時代,收稅也不是目的,而是工具,是實現目的的工具。財政(專製時代為帝王的統治服務,民主時代為民眾的公共福利服務)才是目的,稅收隻是工具。這一關係決定了兩者之間的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

盡管古今中外的財政賦稅史上,一直存在著關於是量入為出(以收定支)還是量出為入(以支定收)的政策爭論和學術討論,但現在看來,後者占了上風。前有亞當·斯密的論述,國家應該提供的三項基本服務:國防、司法行政和公共工程及維護,再加上基礎教育;後有凱恩斯“政府幹預論”,當市場失靈的時候,政府應該發揮“看得見的手”的作用,擴大供給,稅收不足,哪怕舉債也要實行。我國政府近幾年實行的積極的財政政策也基本是以支定收的(除過稅收以外,財政還可以內債外債的形式取得收入,但最終要以稅收償還。這實際是變相和預征的稅收)。

雖然在理論上政府應該是理性人,應該為全社會的根本利益服務,但實際上由於政府也是利益集團的代表,由於有著選民福利最大化的壓力,因此為著多出政績,快出政績,也有著擴大公共開支的衝動。瓦格納定律和經濟學家的實證研究均證明了政府支出是持續擴大的。這些更進一步加強了財政的剛性和對稅收的支配地位。我國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執政黨把依法治國寫進了憲法,相應地,稅收也必須依法治理。但麵對旺盛的財政需求和政府經濟人的自利理性,稅收法律法規常常抵不過行政計劃的效力,為了完成根據財政需求作出的計劃,各級稅務部門一方麵以“四鐵精神”嚴格征管,另一方麵在稅源不足的情況下,不惜違反稅法“無稅禁收”的原則,不惜以寅吃卯糧、貸款交稅、空轉、買稅等非法手段以完成計劃。實際上,這已一度成了某些地方特別是貧困地區基層稅務部門的潛規則,上下心照不宣。或者在計劃完成的情況下,不惜違反稅法“有稅盡收”的原則,有稅不收或少收或推遲收,“藏富於民”、“藏富於企業”,建立調節稅源的“蓄水池”。同樣,這也成了某些富裕地方的潛規則,上一級政府對此心知肚明,卻無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