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取之於有能,用之於急需(1 / 3)

取之於有能,用之於急需——對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傳統說法的再認識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這句短語,恐怕是當今中國關於稅收基本性質、作用的知名度最高、傳播最廣泛的主題詞了。

30多年前,我剛踏入稅務局的大門,聽到的第一堂課,就是“社會主義稅收的性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30多年後的2007年,稅收宣傳月前後,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報《中國稅務報》每天頭版仍然特設一個“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小欄目,對其基本內涵進行不厭其煩的闡述。

也許,“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仍然是迄今為止關於稅收性質最通俗最簡明的概括。筆者認為,如果著眼於稅收知識的普及,這樣說是有效的,但是若著眼於提高,還這樣說,則是一種“好讀書不求甚解”的表現了。

對當今中國和世界各國稅製稍有研究的人都知道,現實的稅收收入和財政支出結構也在在表明,關於稅收性質的準確闡述應該是如本文題目所說“取之於有能,用之於急需”。

稅收是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為了實現國家職能和向國民提供公共福利的需要,而主動參與法人和自然人的財富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理論上,國家征稅的目的是無一例外地為全體國民提供公共福利,它內化的基本原理是類似市場交換的互惠互利的買賣關係,稅收是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價格,因此它應該向全體國民收取,毫無例外。這種交換概括起來就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是,在實際執行中,要想從納稅人的收入或財富中切下一塊的同時,既不傷稅本,又公平合理,還簡便易行,絕非容易。古今中外曆史上,因為稅收製度引起的矛盾乃至革命還少嗎?所以,無論中外,都有一些哲人總結出了一些征稅的基本原則。

早在公元250年左右,中國西晉思想家傅玄就提出了製定和判斷賦稅善惡的三個原則:一謂“用之至平”,即公平稅負;二謂“積儉而趣公”,即為公共需要而征稅;三謂“有常”,即稅負要規定明確並且相對穩定。而在西方,17世紀以後,歐洲進入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古典經濟學家不約而同地提出自己的賦稅原則,其中最著名的當屬亞當·斯密的四原則,即平等原則、確定原則、便利原則和最少征收費用原則。而德國經濟學家瓦格納(1835—1917)提出的原則集中了前人與同時代人的學說,給稅收規定了四個方麵十條原則:一、財政政策原則——①收入要充裕;②稅收要有彈性。二、國民經濟原則—③慎選稅源,保護稅本;④慎選稅種,不妨害經濟;⑤以國民所得為資源,不可侵蝕資本。三、社會正義原則—⑥普遍課征;⑦負擔平等。四、稅務行政原則—⑧確實;⑨便利;⑩征收費最少。

在我國,1990年國家稅務總局首次明確了中國稅收的治稅原則:法治、公平、文明、效率。

無論中外,無論時代,各種稅收原則都無一例外地將公平置於首要位置。

之所以要把公平置於首要位置,原因在於,國家提供的公共福利是非排他性的,就像陽光雨露一樣,普施於所有國民,這方麵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國防。保衛國家免受外敵侵犯,使國民有一個和平安定的環境,是各國建立軍隊的根本目的。而和平環境的受益者是全體國民,沒有例外。因此,按照平等交換的原則,凡受益者也就是所有國民都應該為此繳納費用——稅收。

但是,如果再深入思考的話,我們就會發現,從受益的程度而言,每個人的情況和感受各各不同。例如,同是國家和平、社會安定的服務,富人與窮人的感受和受益程度就不相同。富人財產多,他們對和平安定的環境需求更殷,因之也受益更深;窮人財產少甚至無產,無論是戰爭抑或是治安混亂,對他們來說,除過人身安全沒有什麼可損失的。因之,他們對和平安定環境需求不強烈。假如一個社會財富分配不公,貧富懸殊的話,窮人反倒認為安全的環境是對他們改變現實狀況的束縛,這時,他們有可能做的不是服從秩序,而是向其挑戰。縱觀曆史,大多數的造反與革命都是窮人掀起的,有一句名言是這樣說的:無產階級在革命中失去的隻是鎖鏈,得到的卻是整個世界。認識這一點,對每個人尤其是對負有分配資源之責的執政者非常重要。

即便是公共物品,由於資源配置的地域不同,時間的先後以及量的充分與否,也在客觀上存在著受益程度的不均衡,還由於個人對公共物品享用的主觀偏好等因素,使國民對公共物品效益的評價在主觀上存在著差異。

另一方麵,從國民對稅收負擔的能力看,也存在著由於收入差距形成的較大差異。2006年我國財政總支出數為40213.16億元,上年年末全國人口總數為130756萬人,以此匡算,2006年全國人均納稅2878.34元。而2006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587元,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假若以此平均計算,農民人均稅負達80.24%,城鎮居民人均稅負24.48%。農民稅負之重達到了無法承受的程度。更遑論全國當年還有6000多萬收入在貧困線以下的農民和城鎮居民,他們的人均年收入不到683元(2005年國定貧困線標準),如果要他們繳稅的話,全部收入都交出去還不到人均納稅數的四分之一。

由此可見,稅收公平說起來容易,實際做到絕非容易。

公平必須從形式上的公平上升到實質上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

這裏,不妨以人頭稅為案例,進一步說明何以形式上的公平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

中國和外國都曾經有過向百姓征收人頭稅的曆史。人頭稅是一種以人頭也以戶為征收對象的稅種。其稅額有固定和非固定的兩種。前者不論是否有財產,均按人頭征收;後者主要是將人按財產分類,財產少的稅額低,多的稅額高。人頭稅一般有免稅的人群,能獲得這一特權的多是王公貴戚、功臣或者老弱病殘、鰥寡孤獨。在中國,早在戰國時期齊、魏等國就有征收人頭稅的記載。漢代人頭稅的類別有口賦、算賦、獻賦、戶賦四種。前兩種不分貧富,凡達到法定年齡都必須繳納,獻賦則沒有年齡區別。戶賦是戶籍稅,可以說是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的“人頭稅”。《淮南子·汜論訓》和《史記·張耳陳餘列傳》分別有“頭會箕斂,輸作少府”和“頭會箕斂,以供軍費”的記載。“頭會(kuài)箕斂”的意思是:按照人頭征收賦稅,用畚箕盛裝征收的穀物。“少府”是“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供養”的機構。漢代以後,人頭稅不絕於縷。直到公元1724年,清雍正帝依例明代“一條鞭法”,將按人頭征收的丁銀攤入田賦,改按地畝征收,是謂著名的“攤丁入畝”,從此才徹底結束了對百姓普遍征收人頭稅的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