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調節作用的論述(1 / 2)

稅收由於其國家憑借法律的力量參與私人財產分配的權力,使它在取得公共收入的同時,具有了一種調控宏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特殊職能,通過征與不征、少征與多征等一整套的設計以及對法律、法規、規章的法條的任一次調整,都體現出了明確的利益導向,或鼓勵,或限製,甚或直接跳將出來參與分配。所以,稅收在憲政民主國家其作用之大,無異於國家之穩固的混凝土柱石。

但在計劃經濟體製下,稅收的這種職能卻隻是聊備補充。因為在理論上一國所有財產都屬於全民或集體所有,因此政府完全可以通過更直接更有效的行政劃撥手段去達致種種目標。

30年前開始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改革,撬動了鐵板一塊的全民所有製體製,湧現出了多種所有製形式和多元化的利益主體。在新的體製下,原來得心應手的行政手段由於缺乏合法性而逐漸被政府收縮使用範圍,取而代之的是運用稅收、利息、彙率等手段,作為經濟杠杆,以實現其目標。因此,稅收在收入之外的調控、調節職能越來越被政府重視,越來越被嫻熟地使用。

在十七大政治報告中,胡總書記兩次提到稅收的職能作用。一次是在第五部分第七小節“深化財稅、金融等體製改革,完善宏觀調控體係”中說:要“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政、貨幣政策,提高宏觀調控水平。”另一次是在第八部分第三小節“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中說“……擴大轉移支付,強化稅收調節,打破經營壟斷,創造機會平等,整頓分配秩序,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

執政黨和政府對稅收杠杆作用的重視由此可見一斑。

作為經濟杠杆,現有的稅收工具庫可以說十八般武器俱全。有稅種、稅率,有減稅、免稅,有費用扣除額,亦有各種扣除要素;在時間上,可以規定時限;在空間上,可以劃分範圍;在目的上,可以獎勵,亦可以限製;在實施上,可以單兵突進,亦可以分段征收(征收環節);還可以群體合圍,與行政、法律、經濟(利息、彙率等)共同作用。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稅收真的是百無禁忌。

可是,要真正發揮稅收作用,有一個前提不容忽視,這就是作為杠杆,稅收必須有一個堅固的基點。

阿基米德說,給我一個支點,我可以撬動整個地球。

如前所說,稅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曆史上曾經有過一段“馬放南山,英雄無用武之地”的階段。稅收被作為剝削階級的工具一度遭遇汙名化,名聲並不太好。

改革開放,稅收被重新請出來,老樹開花,枯木逢春;然而要真正恢複稅收於國家、於民眾的積極作用,百忙之中,還有許多工作要做。詩曰:功夫在詩外。筆者認為,要發揮稅收的杠杆作用,首先要打牢基礎,方不致無所依憑。為此至少有三個地方還需要再澆注混凝土。

一是澆注稅收新理念。傳統觀念中的稅收有兩種版本:一是稅收是皇帝等專製統治者的私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不僅土地屬於皇帝,而且人身的終極所有權也屬於皇帝,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也。如此,皇糧國稅就不容置疑。二是稅收是統治階級剝削民眾的工具,所謂“苛政猛於虎”,“任是深山更深處,也應無計避征徭”是也。延續至今,關於稅收的定義和特征已經有了一些現代內容,如一些教科書這樣界定:“稅收是國家依據政治權力,為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律確定的標準,對社會剩餘產品所進行的強製的和無償的分配。”但其中仍然殘留著一些與憲政民主、市場經濟體製不符的痕跡。在憲政民主國家,稅收的本質被重新認識、重新解讀,並以此構建國家製度和職能範圍。稅收的前身是民眾的私有財產,民眾之所以同意讓渡自己的這一部分財產,是因為他們有一部分公共需求需要有專門的代理人來為他們提供,這樣做無論是從分工還是從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都是最劃算的。他們的公共服務的代理人就是政府。這樣,稅收從根本屬性上看,實際是納稅人支付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物品的價格。由此邏輯出發,在政治上,所謂政府,隻不過是納稅人公共利益的委托代理人機構,他們由納稅人選出,為納稅人服務。稅收亦成為納稅人與政府的一份契約。為了保證稅款不被濫用,納稅人組成了自己的監督機構(議會、人民代表大會),其職能有二,一是為稅收立法,確保征稅必須得到自己的同意;二是監督政府官員對稅收的分配、使用等等。盡管自有國家以來,稅收的性質、作用曾被異化,但近現代以來,世界發展的潮流與實踐的確是朝著這個方向一路走來,並將繼續走下去。隻有這樣認識、界定稅收,稅收的任何調控、調節舉措,才能夠在程序上保證其合法性,在實體上代表最大多數納稅人的根本利益,在實施中得到納稅人的同意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