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會團體是理性算計與理性交往、協商的單位。理性化與契約法律條文是現代團體自我約束與相反約束的必要條件。法學、政治學、政治經濟學等社會科學為現代團體的合理性。正當性與合法性提供論證。因而,現代社會團體的人際交往遵循的是形式化規則,這被視作現代性(Modernity)。
上述涵義的社會團體恰恰不是精神團契。
三
上述現代團體的特性表明,個人的精神生活、特別是終極關懷?已不可能在現代團體中獲得交流與滿足。典型的現代社會是形式化、理性化、客觀化、製度化的結構。這一結構依據可靠的科技運作,並宣稱為大多數人分配盡量公平的利益。但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在根本上難以溝通內心世界。更重要的是,現代社會政教分離的後果是,一種致力於實質社會利益目標的團體不容再兼有神聖教化的功能。馬克斯·韋伯關於現代社會精神基本狀況的著名判斷是——
一個基本的事實。即他注定要生活在一個既沒有神,也沒有先知的時代,……
我們這個時代,因為它所獨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的是因為世界已經除魅,它的命運便是,那些終極的最高貴的價值,已從公共生活中銷聲匿跡,它們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驗領域.或者走進了個人之間直接的私人交往友愛之中。……今天,惟有在最小的團體中,在個人之間,才有著一些同先知的聖靈(pneuma)相感通的東西在極微弱地搏動,而在過去,這樣的東西曾像燎原烈火一般,燃遍巨人的共同體,將他們凝聚在一起。如果我們強不能以為能,……學術界的先知所能創造的,隻會是狂熱的宗派。而絕對不會是真正的共同體。〔德〕M.韋伯:《學術與政治》,馮克利中譯本,三聯書店198年版,第46、48頁。
前現代社會的共同體,一個基本特性即政教合一。共同體不僅是生產與生活團體。而且是融合個人同一精神目標的教化團契。其典型即中世紀的基督教世界。但是,現代精神團契之困境。不僅在於一種挾仗權勢的政教合一共同體已不再合法正當,而且以公共生活或共同體形態存在的精神生活也已失去其社會存在基礎與條件。而在前現代共同體時代,即使政教分離,作為公共精神生活的團契——教會依然正當合法而且保持著共同體的有機生命力。
在滕尼斯的現代社會群體類型學中找不到精神團契的位置。他所定義的“精神共同體”,“所涉及的是被視為神聖的場所或被崇拜的神。”〔德〕滕尼斯:《共同體與社會》第65頁、第332-333頁。這種前現代的精神共同體當然不可能在現代社會中發展其生命。與之對應,現代精神的支配權已轉交給科學(主義):“原先精神生活完全根植於幻想,現在則依附於思維。……淵源於人民生活。但是與之長為一體的宗教,不得不把領導權讓給科學,……”〔德〕滕尼斯:《共同體與社會》第65頁、第332-333頁。而科學一旦“主義”化便不再保持其科學理性並排斥人文精神。這樣,不僅一個從鄉村共同體走入城市社會的青年會感到孤獨迷茫,而且生活在現代社會巨大形式化製度下的個人,同樣渴求著精神交流的團契。
四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現代社會中以精神交流為目的的團契組合已經受到重要限製。以對超自然的神性的信仰為核心的宗教團契雖然還依憑共同體的傳統遺產而存在,但在數百年的現代化——現代性演進過程中,這些傳統宗教已通過對現代性矛盾的介入而客觀上轉化為現代人文精神的資源背景。傳統教會對戰爭、和平、生態危機、倫理、科學技術等現代問題的表態與行動,雖然依據著神性信仰,但已經置身於現代性批判這一基本格局中。誠然,迄今為止,現代社會最大的精神團契仍然是傳統宗教的教會,但它們不僅必須憑藉人文科學的現代性批判課題,而且被限定於非權力的多元對話規則中。離開上述限定,宗教團體組織就不僅會摧毀多元平等信仰格局,要求一元信仰獨尊的霸主地位,而且勢必將精神信仰的追求擴張為世俗權力統治的政教合一,從而成為敵視與破壞現代社會文明的原教旨主義(fundamentalism)團契。與之相關的是邪教。現代社會中邪教滋生的可能性在於,巨大的自然災變與人為禍患始終可能發生,並勢必衝擊人們知識學與倫理價值觀的框架界限,由此所造成的個體無力自我把握與無所適從的人文自我意識危機,會導致人文主體性拱手讓渡給邪惡(邪教)主宰。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所帶來的道德價值取向與生存就業等動蕩。美國(2001)“9.11”災患之後,都曾隨之出現求卜算卦或重歸教會的動向。去除其他複雜背景原因,一個可以肯定的事實是,即使是科技文明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個人也有對純精神團契的依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