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社會轉型期為了達到群體之間利益的大致均衡利益博弈不可避免,那麼,重要的就是控製社會衝突的強度與烈度,充分發揮其正功能,將其反功能降低到最低程度。
那麼何謂社會衝突的強度、烈度呢?所謂衝突強度,又稱為衝突的緊張程度,是用來測定團體在衝突所消耗的能量和在各個方麵卷入程度的標準。緊張程度的變化同團體在衝突中為達到目標而付出的代價成正比,緊張程度直接由引起衝突的原因決定。所謂衝突烈度,又稱為衝突的激烈程度,是衡量衝突表現形式的標準,用來測定團體在表達其憤怒情緒時所采取的各種手段。
首先來看看社會衝突的強度。正如上文所述,社會衝突的強度由引起衝突的原因所決定。而根據衝突的原因來劃分,社會衝突可以分為物質性衝突和非物質性衝突。物質性衝突原因,是指由於權力、地位和資源分配方麵的分配不均而引發的衝突;非物質性衝突原因,是指由於價值觀念和信仰的不一致而產生的衝突。此外,科塞還把社會衝突分為現實性衝突與非現實性衝突。現實衝突指的是個人或群體隻是運用衝突這一最有效的方法,來達到自己確定的目的;非現實衝突源出於某種難以捕捉的外在因素,其對象不是衝突的根源,衝突的目的純粹是為了宣泄敵對情緒。
在當今中國社會中的衝突大部分都可歸為物質性的現實衝突。也就是說,衝突是由於權力、地位和資源的分配不均所引發,參與衝突的個人或群體隻是將衝突作為一個達到平衡權力、地位和資源的工具。如果上述目標一旦達致,衝突即告結束。在此種類型的衝突中,個人和群體一般不會有太多的情感卷入。因而,這種低強度的社會衝突所導致的社會衝突的烈度和破壞性也會相對小一些。如農民工聚集起來在市政府前靜坐,抗議企業拖欠工資問題。這是一種典型的物質性的現實衝突。如果政府及時與農民工和企業溝通,讓他們雙方談判並達成妥協性的意見,那麼衝突便告結束,而不會對社會構成任何衝擊。
有一類衝突是我們必須警惕的,那就是涉及核心價值觀念的非物質性衝突。近年來有關“改革共識(reform consensus)”的論爭即屬此類。部分個人或群體從當今中國社會中存在的社會腐敗、貧富分化和社會不公等問題出發,否定社會主義的改革方向。如果在這種核心價值觀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發生社會衝突,那麼衝突的社會危害性是十分巨大的。幸運的是,在“舊改革共識”遭遇挑戰的時候,黨中央、國務院又及時提出了“新改革共識”,這就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基本綱領的提出。在2005年底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突出強調了中國改革要“更加注重社會公平,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並且,這種“新改革共識”具有相當廣泛的社會基礎。不但農民、工人和底層群體認同該共識,而且學者、官員和媒體也接受該共識。這樣,即使產生社會衝突,也不會危及社會的核心價值理念。
此外,還有一類衝突——“無直接利益衝突”,也是我們應當高度關注的。所謂“無直接利益衝突”,是指衝突的大部分參與者與事件本身毫無關係,也沒有任何利益訴求,隻是為了表達、發泄一種情緒。之所以會產生“無直接利益衝突”,是由於底層利益受損,信息不對稱,官員貪汙腐敗,社會宣泄渠道不暢等而引發。並且,其一旦產生,衝突的強度和烈度都很高,對和諧社會的危害也甚大。因而,我們必須想辦法化解之。
下麵讓我們重點談談社會衝突中的烈度問題。根據達倫多夫的衝突理論,不同的衝突條件對社會衝突的烈度將產生不同的影響。1.組織的技術、政治和社會條件越是得不到滿足,衝突越是激烈。
2.統治與被統治群體間的流動越少,衝突越是激烈。
3.資源分布愈是不均衡,被統治群體絕對剝奪感愈是強烈,衝突越是激烈。
4.衝突調節機製越是有效,衝突烈度愈低。命題1:組織條件與衝突烈度成反比。
當今的中國社會,群體間的組織化程度還普遍較低。特別是對社會中的農民、農民工和城市下崗失業人員來說,較低的組織化程度不利於他們與強勢群體進行利益博弈。同時,由於缺乏統一的領導(如農民協會、農民工協會與工會等),他們與強勢群體討價還價或妥協的能力不強,有可能超越最初僅僅是為了獲得正當經濟、社會權益的鬥爭,而演變成一場純粹為了發泄不滿情緒的社會騷亂,從而大大增加社會衝突的烈度和破壞性。